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復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將在押人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并且符合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故可以理解為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日。
人民檢察院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 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