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蘇偉作證說,關生毅認為,逾期墊款對應的業務確實是澤松的業務,不能確認業務費用是否由關生墊付。澤生公司曾在案發地廣州市越秀區農林路益橫路13號大院工作,未向管生一表明該大院屬于他人所有的物業,并已向管生一表示計劃重新裝修該物業。上海律師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因此,蘇偉在庭審中沒有對其是否欠管生一的業務資金做出積極回應,只是確認了管生一主張的“預付款”對應的業務是澤松的業務。在審判中,蘇偉沒有具體說明他是否曾向關生毅表明13號院是他自己的財產,但證實他沒有向關生毅表明該院屬于他人所有。并向關圣儀表示,打算重新裝修這處房產。證人蘇偉的上述證詞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分析確認。
證人林索林在法庭上作證,并提供證詞,證實蘇偉曾向當事人聲稱,案發現場的13號院落是他的個人財產。目擊者林素林、楊文偉、邱文軒、胡國偉的證詞也證實,關生一為澤新公司的業務墊款超過7000元,公司老板蘇偉一直在拖欠付款的情況下。基于以上證據,可以得出結論:關圣儀預欠蘇維澤生公司7000余元。關生一因未能收回而誤認為是澤生公司的財產-價值2、5萬元的茶幾偷走了“還債”。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審判中對上述民事爭議基礎事實的審查與認定,僅屬于查明案情的需要。不同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純粹的民事訴訟,上述民事爭議不屬于本案訴訟標的,故刑事裁判文書中不能判決蘇瑋償還關盛藝的錢款。也就是說,對于關盛藝而言,其不能以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民事爭議基礎事實,要求蘇瑋履行還款義務或向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總之,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通過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對證詞進行審查,查明了被告人關勝義動機的相關事實。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鑒于管勝義有自首、積極收贓的情節,犯罪后認罪懺悔的態度良好,綜合考慮了其犯罪動機、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對管勝義的緩刑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經過兩次重審的刑事申訴案件非常罕見。我們團隊通過細致的閱卷和法律研究,梳理了十余萬字的閱卷筆錄、三萬字的質證意見和三萬字的辯護意見,并對三項罪名進行了詳細的論證,充分說明均不構成犯罪。去年12月,本案沒有經過時間開庭進行審理后,終于近日宣判當事人自己無罪。
原審案件被告人柳春樹,男,2003年5月27日因涉嫌誣告他人陷害被刑事司法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1年9月2日因犯容留賣淫罪、偷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六個月,并處相應罰金以及人民幣1,000元。2007年5月26日刑滿釋放。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春樹犯誣告陷害罪、容留賣淫罪、偷稅罪。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青刑子楚字第29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劉春樹提出上訴。我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3)第583號刑事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劉春樹提出上訴。
2009年8月26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津高刑終字第4號刑事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重審。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再審,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09)1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劉春樹提出上訴,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68號刑事判決。
上海律師咨詢網了解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劉春樹繼續上訴。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晉01刑監字第2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員陳玲、助理檢察員李玉玲到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劉春樹及其辯護人彭倩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已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