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姓名。如果當事人是法人,要寫清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遞交一份上訴狀正本的同時,還要遞交與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數目相同的副本,以便法院轉交后供其答辯。上訴時,還要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費用。如果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審判實踐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十日以內申請復議。
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案,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