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律師 民事上訴狀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首部。在這部分里,要寫明標題;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2)正文。在這部分寫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尾部。在這部份寫明呈送機關、上訴人簽名、上訴日期、代書人、附項等。
寫民事上訴狀應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上訴人必須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別人無權上訴。
第二,必須是對第一審裁判不服才提起的,因此,上訴請求和理由,必須針對第一審裁判中的不當之處提出。
第三,抓住關鍵,重點突出,實事求是,以理以法服人,不無理糾纏。
第四,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將上訴狀遞交給原審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法院。
舉報中心審查不立案舉報線索,應當在收到偵查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回復文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辦結;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偵查部門對決定不予立案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退回舉報中心。
第一百六十七條 舉報中心對性質不明難以歸口、檢察長批交的舉報線索應當進行初核。青浦律師 對群眾多次舉報未查處的舉報線索,可以要求偵查部門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充分的,報檢察長決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