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不成,對方可能會通過訴訟途徑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從上述法條能夠看出,如果一方為了守住婚姻,不配合對方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的話,那另一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而法律也規定了不需要對方同意而判決離婚的情形,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次起訴如果判決不準離婚,仍然可以在一審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所以從實踐來看,通過訴訟是可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的。

雖說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但因為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應當先調解,所以并非有意離婚的一方起訴到法院就能立刻解除婚姻關系,在訴訟的拉鋸戰中,雙方完全有緩和的可能,但是如果一方執意要離婚的,另一方在挽救婚姻的同時,需要注意一些法律上的風險,以防最后人沒留住,財產也沒留住。
首先,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風險,主要存在于一方頻頻在外負債,而另一方完全不知情或者無法知情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有些離婚案件中,由于一方不斷舉債,造成家庭負債累累,甚至深受討債之擾,如果舉債一方是為了家庭生活而負債,另一方應當在此困難之際伸出援手,共渡難關;但如果舉債一方為了個人享受消費,甚至是為了賭博不斷負債,另一方就要提高警惕,否則容易在等待和妥協中家財散盡,甚至有可能負債終身。
其次,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風險,主要存在于一方因出軌等原因已有外心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一方存在轉移財產的可能,建議另一方要及時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衛家庭財產,無底線的寬容和忍讓有可能會被理解為軟弱。
法律雖然不是萬能的,但不了解法律卻是萬萬不能的,希望圍城中的每個人都能從容的面對婚姻生活中的種種情況,用智慧和法律來捍衛你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