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浦區刑事案件律師 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管理舉報線索。本院其他部門或者人員對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在七日以內移送舉報中心。
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自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對于不愿公開姓名和舉報行為的舉報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線索實行分級備案的管理制度。縣、處級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要案線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縣、處級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線索。
第一百六十四條 要案線索的備案,應當逐案填寫要案線索備案表。備案應當在受理后七日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備案之前及時報告。
接到備案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對于備案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如果有不同意見,應當在十日以內將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備案的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 偵查部門收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中心;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后,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檢察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 舉報中心應當對作出不立案決定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認為不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