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神損害費認定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111項關于修改司法解釋的決定。我們對比一下相關司法解釋修改前后的規定,發現有的修改幅度很大,有的雖然修改的很少,但卻極其重要。
根據修改決定,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由原來的12條削減為6條,變化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決定。
一些問題的解釋。
文章的交叉引用。
序列號。
原規定。
現在規定了。
引言。
為了正確認定民事侵權案件審判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經驗,現就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為正確認定民事侵權案件審判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規則一。
自然人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個人尊嚴和個人自由的權利。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和其他個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因侵犯人身權利或者具有個人意義的特殊物品,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規則二。
監護人非法解除被監護人監護,致使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規則二。
規則三。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手段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的;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死者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
(三)非法使用、損毀遺體、骨骼,或者以其他違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遺體、骨骼的。
規則三。
如果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骸、尸骨等。被侵權人及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支持。
第4條
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刪除
第5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侵犯人身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在訴訟終結后以同一侵權事實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刪除
第7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或者死亡后人格或者遺骨受到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列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列為原告。
刪除
第8條
侵權行為造成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侵權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并可以根據被害人的請求,責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
刪除
第9條
精神損害賠償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a)殘疾賠償;
(二)致人死亡的死亡賠償;
(3)其他損害的精神撫慰金。
刪除
第10條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a)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侵權的手段、場合和行為的具體情況;
(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被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5條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a)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
(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的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11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有過錯的,可以根據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刪除
上海精神損害費認定
本解釋頒布實施前已生效的司法解釋內容如有不一致,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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