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損害賠償律師《民法典》關于“性騷擾”有話說
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01性騷擾的受侵害對象性別不限
《婦女權益保障法》僅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等。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也金規定了禁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民法典以“他人”表述,顯然擴大了性騷擾對象的范圍,同性、異性之間的不當騷擾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
02性騷擾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健康權
該條款位于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身體權、健康權章節。可見,性騷擾侵害的是他人對其身體自由支配的權利。
性騷擾對他人的身心健康會造成損害,頻繁的性騷擾會讓受害者身體及心理健康受到嚴重侵害。
03性騷擾的方式不限于言語、肢體行為
性騷擾方式不限于言語、肢體行為,還包括文字、圖像等。將文件、圖像等方式納入性騷擾的行為內容,系2020年人大新修改完善的內容。
隨著科技發展,社交通訊APP已成為人與人間交流的常見方式,隔空、無接觸式的性騷擾時有發生,以文字、圖像等方式實施性騷擾屢見不鮮。
該規定與時俱進,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也彰顯了科學立法精神。
04單位具有防預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民法典特別有針對性地列出了三類單位,即機關、企業、學校,其針對性更為明確。
目前發生在校園等教育機構的性騷擾事件有上升趨勢,這樣列萃式的規定能進一步明確負有防止性騷擾責任的單位范圍。
但是,具有預防制止性騷擾義務的并不限于此三類單位,其他單位、組織也有義務承擔該等責任。
05單位應落實具體措施防范、處置性騷擾
單位應落實具體措施保障防范處置性騷擾,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該條強制要求單位采取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
因此,單位應當具體落實該等措施,比如在封閉的辦公環境應使用透明玻璃、在較為隱蔽敏感的空間安裝攝像監控設備等。對于受理投訴、調查處置應當建章立制,落實執行程序及人員,對違反該等規定的行為人應當予以懲治。
案例1:閆某訴戚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閆某與戚某兩家來往頻繁。某日,戚某將閆某騙至家中對其動手動腳,閆某借機掙脫回家。嗣后,戚某不斷給閆某發短信,開始是道歉,接著就相繼發了8條帶有淫穢性和威脅性內容的短信進行騷擾。閆某認為戚某的行為是性騷擾,給自己的生活和家庭造成了莫大傷害,于是將戚某訴至法院。庭審過程中戚某認為自己是在開玩笑,只不過是言詞過火了一點,并無惡意,也無侵權。
那么,戚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何為性騷擾?
法院經審理認為,戚某對于閆某出于性意識的故意,在違背原告主觀意愿的情況下,以發送淫穢性和威脅性手機短信的方式,侵害了原告在性方面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對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損害后果,其行為構成性騷擾。
作為短信息性騷擾侵權宣判案例,該案主審法官認為“所謂性騷擾是指違背對方意愿,故意侵擾對方性權利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性騷擾:
1被騷擾者的主觀狀態,騷擾者的行為違背了被騷擾者的主觀意愿,會引起被騷擾者的心理抵觸、反感等。
2騷擾者的主觀狀態,是出于一種帶有性意識的故意,即騷擾者明知自己帶有性意識的行為違背被騷擾者的主觀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3騷擾者的客觀行為,騷擾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即積極主動的言語、身體、眼神或某種行為、環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即利用某種不平等的權力關系使被騷擾者按照其意志行為。
4侵犯的客體,性騷擾行為直接侵犯的權利客體是被騷擾者的性權利,實質上是公民人格尊嚴權的一種。
盡管司法實踐中已經嘗試對性騷擾行為進行定義,但是當前我國法律規范體系中并沒有關于性騷擾的明確定義。區別于刑法上的強奸、強制猥褻等暴力性性犯罪,性騷擾通常被認為是性侵犯的一種較輕微的表現形式。從性騷擾者的主觀故意看,其并非是想傷害他人的身體,而是無視他人人格尊嚴的存在,是對民事法律規范所保護的民事主體人格尊嚴權的侵犯,從性騷擾造成的后果看,主要不是身體上的傷害而是精神上的損害。
性騷擾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案例2:賀某訴L侵害人格權糾紛案
酒店的執行經理L多次趁辦公室無其他人時,對酒店會計賀某進行騷擾,對賀某作出拍肩、捏手、發送曖昧短信、詢問私生活等行為。起初,賀某保持沉默回避,但L的騷擾行為并未停止。后來,賀某嚴詞拒絕了L的騷擾,隨即被L利用職權強行解除勞動關系。賀某遂將L告上法庭。
本案中,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L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該案法官認為,從一般民事侵權責任構成四要件的角度對性騷擾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歸納如下:
1主觀過錯。即故意實施冒犯對方性尊嚴和性利益的行為,過失不構成性騷擾的侵權行為。
2違法行為。行為人實施的騷擾行為違反雙方之間正常法律關系下的交往界限。
3損害事實。受害人的性尊嚴和性利益受到侵害。
4騷擾行為與該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從當前的民事案由規定來看,今后此類案件的案由應為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該案的審判盡管發生在《民法典》出臺以前,但是其對性騷擾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表述仍是符合司法實踐需要的。我們認為性騷擾侵權責任仍屬于一般侵權責任,應當滿足過錯、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
問題1: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響性騷擾行為的構成?
根據《民法典》第1010條第1款的規定,性騷擾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一就是“違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確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騷擾行為就不構成性騷擾。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處于不對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確表達反抗之意可能會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險的處境,在性騷擾行為進行時,表面上可能處于沉默狀態。
為了制止性騷擾行為,我們認為受害人事后表示厭惡、反感、不滿等情緒,也可以認定為違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違背受害者意愿,應當站在受害者的角度進行判斷,行為人自我感受及誤判不影響受害者真實意愿的判斷。
問題2:性騷擾行為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性騷擾行為常見的形式載體有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言語性騷擾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性騷擾方式,在工作場所、飯桌上開黃腔、講黃笑話、用下流語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屬此類;文字及圖像性騷擾屬于環境型性騷擾,即在受害者所處的環境中展示不受歡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關性的圖片文字;肢體行為性騷擾,屬于比較常見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現出強烈反感意愿的性騷擾行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觸、撫摸異性敏感部位,誘導或強迫異性看黃色錄像、圖片等行為。
問題3:性騷擾行為是否需要針對特定的對象?
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必須指向特定的對象,在公共場所公開談論兩性話題、講黃色笑話、爆粗口等,雖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沒有明確指向某人,都不應當視為性騷擾。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在作出騷擾行為時即便沒有指名道姓,但是通過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應當認定其構成性騷擾。
問題4:性騷擾受害者是否有性別要求?
《民法典》第1010條并未明確規定“他人”的性別屬性。性騷擾行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行為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處的“他人”是不分年齡大小、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
問題5:性騷擾責任構成是否需要損害后果達到嚴重程度?
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包含行為造成損害后果達到嚴重程度,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就能適用本條的規定。至于損害后果的表現形式和程度只能作為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類型及大小的依據。如在無明顯損害后果時,可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在造成明顯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傷害時,可另外主張行為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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