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遞公司應對通常使用的格式條款承擔說明性解釋義務,在確定與寄件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遵循公平原則,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能否選擇保價,是寄件人自主選擇的問題,并不能作為快遞公司免除違約或侵權責任的理由。即便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快遞公司也不能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快遞公司稱,一批價值13,000元的商品在送貨上門過程中意外丟失,由于沒有保價,快遞公司稱只能賠償1500元;一批價值30,000元的手機配件在送貨上門過程中失蹤,由于沒有保價,涉事快遞公司稱只能賠償300元;雙十一剛過不久,一批價值30,000元的手機配件就引起了社會關注。因此,快遞公司可以對因丟失或損壞而未保價的貨物不予賠償嗎?這樣做合理嗎?
可以復制郵政法的條款嗎?
「送貴重物品自己不保價,怪得是誰?」「我付運費讓快遞送,貨丟了全賠,這沒毛??!」…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對于快遞未保價后丟失的問題,網上的觀點呈現兩極分化,一方認為寄件人沒有對物品進行保價,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不應要求快遞公司全額賠償;而另一方認為,不管保價與否,寄件人作為消費者已經支付了服務費,快遞公司都應安全地將物品送到目的地,如果中途發生損壞或丟失,應全額賠償。
但在現實生活中,對于無保價的丟失物品,快遞公司卻以無法證明物品價值為由拒絕或減輕賠償。比如陳先生,他在浙江做生意,為客戶定制了一批價值13000元的機械齒輪,通過百世匯通快遞從浙江寄往新疆,運費660元,貨到付款。過了一個月,百世匯通向陳先生確認這批快遞丟失,后表示,由于其未保價,貨值又過高,不能按原價賠付,只愿意賠付1500元。
那為什么快遞公司不賠也不賠也不賠的這么“合理”呢?據悉,根據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壞或內件短少的,按實際損失給予賠償,但最高賠償不得超過所收費用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壞的,按所收費用的三倍給予賠償。所以,對于丟失、損壞消費者郵件的情況,大多數快遞公司都參照郵政法進行賠償。例如韻達快遞規定:“未保價快件按寄件人實際支付快遞費的合理倍數賠償,寄件人未保價快件按實際支付快遞費的五倍賠償。”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邱寶昌表示,郵政法對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匯款損失的賠償,適用“所收資費三倍賠償”的規定。速遞業務不屬于郵政普遍業務,因此不適用三倍郵費的限價賠償,如果未保價貨物在速遞過程中發生貨物滅失、內件短少等情況,則應當按照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基礎上,參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快件運輸中,快件發件人和收件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是運輸合同關系。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吳世柱表示,如果雙方因貨物丟失造成的財產損失問題,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進行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與約定不符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光明日報》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葉林表示,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將快遞業務視為民事行為,應以合同法為主,而以郵政法為主??爝f員應準時、快速、及時、安全地將寄件送達收件人??爝f公司寄遞物品滅失、毀損,直接損害客戶的人身安全權,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便快遞的損失或損壞被認為是由侵權造成的,快遞公司也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標準條款是否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由于快遞服務適用的是合同法,那么根據合同法第312條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貨地或者應當交貨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顧客寄快遞時,會填寫一張快遞單子,而快遞單子上,則是各快遞公司自己制定的“快遞服務合同”、“快遞協議”等格式條款。中通快遞在快遞服務協議中聲明“未保價快件,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00元”,而圓通快遞則聲明“未保價快件,丟失、損壞、損壞少,最多賠償不超過300元/票,文件最多不超過100元/票”。
吳世柱指出,快遞企業對一般采用的格式條款負有說明解釋的義務,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與寄件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同時,快遞人員有義務在收件時當場驗內件,如果用戶拒絕驗內件,可不予收寄。新規為快遞企業增加了“可預測性”義務,而價值上萬元的丟失、損壞貨物,快遞企業以無法保價為由,只賠償幾千元甚至幾百元,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司法判例中,通常賠償貨物的實際價值。
開淘寶店的李先生曾經通過快遞公司寄過價值30964元的手機配件,付了43元運費卻沒有保價,后來丟失了商品??爝f員認可李先生寄出的是手機配件,但不認可李先生寄出的貨物價值3萬多元,并表示由于沒有保價,根據快遞單背面的《國內快遞服務協議》,對于保價以外的物品,只能按最高賠償標準,不超過300元/票。由于李先生不同意這種賠償方案,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李先生向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快遞公司按照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損失。
花都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沒有在某快遞公司(詳情單)的“寄件人簽名”一欄簽字,某快遞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它已經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向李先生說明了該條款,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無效,判決該快遞公司賠償李先生30964元。
沒有保函就不能得到全額賠償?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網上寄件,而在網上寄件時,如果不勾選“我已經同意并接受了《快遞服務協議》”,就不能下單完成。如寄件人同意快遞公司的格式條款,但仍不選擇保價,是否可就此情形而全額賠償損失?
葉教授認為,是否選擇保價,是寄件人自主選擇的問題,不能作為快遞公司免除違約或侵權責任的理由。即便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快遞公司也不能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對于這一點,邱寶昌也持同樣看法,“保不保價不影響快遞公司的賠償金額,只要寄件人能夠證明快遞公司丟失或損壞的價值,就可以獲得全額賠償。”
大多數快遞公司都會在自己起草的格式條款中,提醒寄件人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說明對未保價快件的索賠方法,甚至標出糾紛解決方式,這樣的格式條款并不能完全免除寄件人的責任,也不能排除寄件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吳世柱指出,當快遞寄件人沒有擔保的快遞丟失或損壞時,若實際損失與快遞公司規定的賠償數額有較大差距,寄件人就不需要遵守快遞公司的格式條款中的賠償標準。郵寄人可及時與快遞公司聯系,確認快遞受損或丟失的環節、地點及相關責任人等。若相關爭議未能解決,應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的規定,向當地郵政管理局消費者申訴中心投訴,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持能夠證明快遞真實價值的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損害賠償案件律師 還提醒,作為快遞行業,作為消費者,應該加強內部管理,避免給顧客造成損失,這是根本;作為消費者,也應該遵循快遞行業的交易習慣,以免在自己的貨物遭受損失時,陷入被動。(楊。
你好,想請教一下,我老婆在代購店里買了一千多件化妝品,快件沒經過我們同意就送到了快遞驛站,母親驛站簽收后給我們發了取件碼,但是在我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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