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和某乙是一對夫妻,他們在上海市購買了一套房產,但因某種原因無法自己購買,于是找到他人進行借名購房。該房屋的產權證上顯示的所有人為借款人甲,而實際上房屋所有權實際歸屬于借款人乙。隨著時間的推移,甲、乙之間產生了矛盾,最終乙要求返還房產,甲拒絕返還。此時,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借名買房的效力等問題引發了爭議。上海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法律規定
針對借名買房的效力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法律規定入手:
1.《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一旦成立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通過虛假的形式約定或者變相約定不合理的高價、低價,或者虛構債務等形式,損害他人利益的,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3.《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排除侵害其所有權的行為。
二、法律分析
針對借名買房的效力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法律分析:
1.借名買房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在本案中,甲以其名義購買了該房產,并未將買房的真實情況告知乙,同時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人乙對該房產有實際的占有和支配權。這種情況下,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其效力是否受到影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通過虛假的形式約定或者變相約定不合理的高價、低價,或者虛構債務等形式,損害他人利益的,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因此,乙可以請求法院對該房屋的產權證上的所有權歸屬進行變更,以反映其實際的產權。
2.借名買房的效力
在法律上,借名買房屬于一種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一旦成立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在借名買房的情況下,雖然買房的人是甲,但房屋的實際占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均由乙擁有,甲并沒有實際的權利。因此,該合同是無效的。
此外,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排除侵害其所有權的行為。在本案中,乙作為該房產的實際占有者和使用者,有權要求排除甲的干擾,即要求甲返還房產。因此,甲拒絕返還房產的行為也構成了對乙所有權的侵害。
3.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對于借名買房這種形式,我們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其法律風險。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網站的相關提示,借名買房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問題:
(1)未經借款人同意,以借款人的名義購房,可能涉嫌違法;
(2)購房人不具備合法購房資格,可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
(3)房屋登記證明的所有權歸屬、房屋的真實歸屬等問題,可能會引發爭議。
三、案例分析
下面通過一個上海市的案例來具體分析借名買房的法律效力和風險。
2017年,A和B是夫妻關系,B擁有房產。因為B的房產無法滿足A的居住和辦公需要,所以A向B提出購買房產的要求。由于B本人不具備購房資格,所以雙方商定,由A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但房產實際所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均由B擁有。
一年后,因為夫妻感情破裂,B要求A將房產返還給她。但是A拒絕歸還房產,認為房產是他以個人名義購買的,屬于他個人的財產。B不服,將A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房產。
在此案中,由于A是在B的資金支持下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并將實際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轉讓給B,所以該合同是無效的。B作為房產的實際所有者和使用者,有權要求排除A的干擾,即要求A返還房產。最終,法院判決A返還房產給B。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上海律師認為,借名買房的效力是無效的,因為該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借名買房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市民在購房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避免使用借名買房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若有類似情況出現,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法律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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