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俄超尚,男,漢族,大學文化。2017年10月25日因犯貪污罪被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因本案于2021年2月21日被勃利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勃利縣看守所。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定,勃利縣人民檢察院以黑勃檢一部刑訴〔2021〕Z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俄超尚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勃利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海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俄超尚及其辯護人陳錦龍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松江車墩律師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人俄超尚貪污犯罪,被告人俄超尚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歷任黑龍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利用其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虛開發票的手段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2030.553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4年4月,鶴伊公路管理處與伊春市翠巒區興業房屋維修隊(經辦人于某)簽訂鶴伊公路K37橋涵鋪砌的養護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鶴伊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5萬元。
2.2008年5月、10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哈爾濱路通公路養護有限公司(經辦人呂某某)簽訂了四份養護合同,分別是路樹補植、橋涵錐坡防護砌筑、水泥商砼路面灌縫和邊板改造合同,合同金額分別為人民幣33萬元、11.99萬元、21.0006萬元和35.8005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共計人民幣101.7911萬元。
3.2009年5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哈爾濱路順達公路養護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某)簽訂興隆支線中修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4.1626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50萬元。
4.2009年10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龍江聯宇道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某)簽訂瀝青路面翻漿處理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303.1865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50萬元。
5.2009年10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哈爾濱路順達公路養護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某)簽訂的路樹補植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5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25萬元。
6.2009年12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哈爾濱瑞豐公路養護有限公司(經辦人畢某某)簽訂的分離橋防拋網更換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人民幣34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0萬元。
7.2009年12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哈爾濱瑞豐公路養護有限公司(經辦人畢某某)簽訂呼蘭河大橋導流堤拋石護堤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39.71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30萬元。
8.2012年1月,黑河公路管理處與黑河市天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2)簽訂的北安市至北安收費站連接線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125.536萬元。被告人俄超尚身為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利用其與黑河公路管理處有業務交接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45.536萬元。
9.2012年1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河市天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2)簽訂的人工配合機械除雪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4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24萬元。
10.2012年1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河市天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2)簽訂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9.3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9.3萬元。
11.2012年5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于某簽訂公路綠化養護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76.1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76.1萬元。
12.2012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哈爾濱呼蘭鍋爐制造有限公司(經辦人石金龍)簽訂鍋爐采購、安裝及安裝材料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70.8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采購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采購款20萬元。
13.2012年7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于某簽訂的高等級公路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342.0769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60萬元。
14.2012年10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將單位賬外款購買的一臺豐田4700越野吉普車變賣,賣車款人民幣110萬元被俄超尚占為已有。
15.2012年12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天津市河東區天城工程機械配件經銷部(經辦人劉某1)簽訂鏟刃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7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采購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采購款人民幣27萬元。
16.2012年1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龍江省聯宇道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辦人畢某某)簽訂北安管理處2012年高等級公路中小修工程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457.2866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200萬元。
17.2013年1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河市天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2)簽訂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47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47萬元。
18.2013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五大連池市美迪傳媒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八份合同,分別是訥莫爾養護工區標準化建設合同、五大連池養護工區標準化建設合同、趙光養護工區標準化建設合同、北黑收費站附屬工程建設合同、北安北養護工區標準化建設合同、孫吳養護工區標準化建設施工合同、小興安養護工區標準化建設施工合同、黑河養護工區標準化建設施工合同,合同金額分別為人民幣3.343萬元、8.526萬元、3.0939萬元、9.7023萬元、3.0972萬元、3.3421萬元、3.3457萬元、3.3483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0萬元。
19.2013年5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于某簽訂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所轄公路兩側及中央隔離帶的綠化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73.2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73.2萬元。
20.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牡丹江市大東建筑總公司(經辦人劉某2)簽訂的高等級公路小修工程項目A1標段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541.1299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301萬元。
21.2013年7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五大連池市和平水利工程隊(經辦人楊武)簽訂三份合同,分別是路基邊坡補土工程合同、石砌邊溝維修合同、石砌護坡維修合同,合同金額分別為人民幣38萬元、17.6萬元、13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68.6萬元。
22.2013年8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河市天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2)簽訂的標識牌制作安裝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19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9萬元。
23.2014年1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龍江省魯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2)簽訂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項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53.2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中23.2萬元。
24.2014年9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河市天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王某2)簽訂的中小修工程項目A1標段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560.3253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12.3133萬元。
25.2014年10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天津市河東區天城工程機械配件經銷部(經辦人劉某1)簽訂鏟刃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66.9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采購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采購款人民幣37.35萬元。
26.2014年12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五大連池市佳晟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辦人楊紅波)簽訂W板施工維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57.8275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57.8275萬元。
27.2014年12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五大連池市興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經辦人鄭紅波)簽訂邊坡補土施工維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44.523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44.523萬元。
28.2014年12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黑河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孫吳項目部(經辦人呂某某)簽訂防眩板、隔離柵施工維修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43.65萬元,俄超尚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43.65萬元。
29.2015年1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天津市河東區天城工程機械配件經銷部(經辦人劉某1)簽訂鏟刃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8.47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采購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采購款人民幣8萬元。
30.2015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天津市河東區天城工程機械配件經銷部(經辦人劉某1)簽訂鏟刃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39.47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采購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采購款人民幣28萬元。
31.2015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中建北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辦人牟菲)簽訂瀝青砼路面灌縫養護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8.0868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08.8萬元。
32.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哈爾濱中勝鹽業有限公司(經辦人李云)簽訂了五份采購融雪劑的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42.9萬元、49.5萬元、36.3萬元、49.17萬元和12.1萬元,共計人民幣189.97萬元。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采購支出和虛開發票的手段套取采購款人民幣94.3626萬元。
被告人俄超尚將上述貪污所得用于投資、理財、購買房產及個人消費。俄超尚在接受調查期間,愿意主動上繳違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將貪污所得全部主動上繳。經調查,被告人俄超尚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亞市被監察機關帶回,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貪污罪行。
松江車墩律師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俄超尚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及任免職文件、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俄超尚到案經過、扣押通知書、扣押(暫扣)財物文件清單、匯款憑證、交易明細、鶴伊公路管理處、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工程合同、物資采購合同、付款憑證、銀行交易記錄等,證人王某1、呂某、馮某、于某、王某2、邢某、劉某1、劉某2等證人證言,被告人俄超尚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二、被告人俄超尚受賄犯罪,被告人俄超尚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歷任鶴伊公路管理處、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利用其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人員錄用、提拔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00.78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鶴伊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幫助于某先后在鶴伊公路管理處承攬養護工程11項,工程總金額人民幣228.40779萬元。俄超尚非法收受于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
2.2002年12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鶴伊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在人員入職、提拔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于某賄賂款人民幣2萬元、李某賄賂款人民幣2萬元,共計人民幣4萬元。
3.2000年6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俄超尚歷任鶴伊公路管理處副處長(主持工作)、處長,利用其職務便利,為段某的提拔、重用提供幫助,先后任命、推薦其擔任鶴伊公路管理處政工、人勞科科長、副處長職務。俄超尚調到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任職后,段某接替俄超尚任鶴伊公路管理處處長,俄超尚認為有恩于段某。2009年5月,俄超尚假借需要用錢向段某索要人民幣140萬元。
4.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在人員入職、提拔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王某3賄賂款人民幣10萬元、彭丹賄賂款人民幣5萬元、張新全賄賂款人民幣8萬元、徐某賄賂款人民幣2萬元,共計人民幣25萬元。
5.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幫助王某1在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承攬養護工程4項,工程總金額人民幣836.7866萬元,俄超尚非法收受王某1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0萬元。
6.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幫助王某1在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承攬15項養護工程,工程總金額人民幣1824.9113萬元,俄超尚非法收受王某1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70萬元。
7.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幫助于某先后在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承攬7項養護工程,工程總金額人民幣334.0319萬元,俄超尚非法收受于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
8.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幫助于某在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承攬養護工程10項,工程總金額人民幣1300余萬元,俄超尚非法收受于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4萬元。
9.2014年4月,被告人俄超尚利用其擔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將2007年自己購買的奧迪A6L轎車以人民幣74.78萬元價格轉讓給在其單位承包工程的黑河市天源路橋有限公司股東王某2。經勃利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此車當時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9萬元,俄超尚非法向王某2索要人民幣55.78萬元。
被告人俄超尚將上述受賄所得用于投資、理財、購買房產及個人消費。俄超尚在接受調查期間,愿意主動上繳違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將受賄所得全部主動上繳。經調查,被告人俄超尚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亞市被監察機關帶回,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罪行。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俄超尚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入職文件、被告人俄超尚到案經過、扣押通知書、扣押(暫扣)財物文件清單、匯款憑證、交易明細、工程合同等,王某3、徐某、王某1、于某、李某、段某、王某2等證人證言,被告人俄超尚的供述和辯解,勃利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鑒定意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俄超尚歷任黑龍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利用其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虛開發票的手段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2030.5535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俄超尚任鶴伊公路管理處、哈伊高速公路管理處、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利用其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人員錄用、提拔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00.78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俄超尚到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俄超尚犯數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其數罪并罰。被告人俄超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俄超尚有索賄情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俄超尚在調查階段即認罪認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其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俄超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
被告人俄超尚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公訴機關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俄超尚的辯護人陳**的辯護意見為:一、俄超尚接受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在所涉的貪污、受賄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二、俄超尚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積極退贓8000多萬元,遠超過指控金額,應對其從輕處罰。三、俄超尚在所涉的貪污罪和賄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時存在坦白、認罪認罰和積極退賠等多個量刑情節,公訴機關提出的精確量刑建議合理合法,應予采納。
松江車墩律師認為,被告人俄超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歷任黑龍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采取虛列工程支出、虛開發票的手段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2030.5535萬元,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人員錄用及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00.78萬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俄超尚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俄超尚犯數罪,應予并罰。被告人俄超尚到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俄超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俄超尚有貪污犯罪同類前科、索賄情節,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俄超尚在偵查階段即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俄超尚自行辯護關于犯罪量刑情節的觀點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對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被告人俄超尚貪污罪和受賄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時存在坦白、認罪認罰和積極退賠等多個量刑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俄超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34年2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二、被告人俄超尚違法所得人民幣2,631.3335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由扣押機關執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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