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根據北京通州警方的通報,2月21日,通州區居民孟(男,44歲)在北京外參加公司培訓班時,接到疾控部門的電話,通知他是新冠肺炎核酸陽性人員的密切接觸者。到達北京后,孟仍然不顧通知去一家餐館吃飯,然后乘出租車回家。回家后,他沒有向居住社區報告,造成了疫情傳播的風險。直到2月22日,居委會接到通知后,將其轉移到集中隔離點進行醫學觀察,直到2月24日,孟被診斷為新冠肺炎患者,并被通州警方立案調查。
上海松江刑事律師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孟顯然違反了刑法,因為他的僥幸心理。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依法采取甲類傳染病防治措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項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防治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
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孟接到防疫人員的通知后,并沒有按照防疫規定自覺向社區報告自己的行程,還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造成了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嚴重風險。他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刑法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這種犯罪是一種非純粹的過失犯,因為它是一種故意與過失相結合的犯罪。就行為人的行為而言,他收到了防疫人員的通知,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確診人員的密切接觸者,仍然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顯然,他對自己是新冠肺炎密切接觸人員的身份和外出就餐的行為有著清晰的認識,也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傳播新冠肺炎疫情的風險。但其實很難說他對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風險有故意的心理態度。因為主要是因為僥幸,認為自己不會被診斷出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確定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很多觀點認為這是一種模糊的犯罪,但很難說是故意還是過失。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符合這種模糊犯罪。他知道自己是一個密切的人,仍然外出吃飯和乘坐交通工具,但他不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的診斷人員,但他有僥幸心理,這更傾向于一種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行為人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犯罪。上海松江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