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靜安刑事辯護律師 刑法對共同犯罪的處罰規定
時間:2021-03-29 15:24 點擊: 關鍵詞:找靜安刑事辯護律師
找靜安刑事辯護律師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就可能存在組織罪、操作者、領導者、教唆犯,也可能存在被組織者,而被組織者有的是處以犯罪較小的作用,有的是主動參加的,有的是被動參加的,還有的是被脅迫參加的。根據這些情形,我國《刑法》規定了共同犯罪中的幾種不同的形態,即主犯、教唆犯、從犯、脅從犯。同時規定了對共同犯罪中不同作用、地位不同的處罰方式。
1、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2、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對于教唆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對于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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