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大律師 具體需要賠償以下內容:
其一、因被征收而搬遷的公司的房屋價值的補償;
其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其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8.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均應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但是,對被執行人的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變價處置,處置的價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將該價款移交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同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9.確保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連續性,執行法院決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對被執行人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在破產審查期間屆滿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延長期限,由執行法院負責辦理。
三、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義務
10.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
(2)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同意移送的書面材料;
(3)執行法院采取財產調查措施查明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清單及相關材料;
(4)執行法院已分配財產清單及相關材料;
(5)被執行人債務清單;
(6)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11.移送的材料不完備或內容錯誤,影響受移送法院認定破產原因是否具備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執行法院補齊、補正,執行法院應于十日內補齊、補正。該期間不計入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的期間。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閱執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執行法院辦理財產處置等事項的,執行法院應予協助配合。
12.執行法院移送破產審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門負責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備等為由拒絕接收。立案部門經審核認為移送材料完備的,應以“破申”作為案件類型代字編制案號登記立案,并及時將案件移送破產審判部門進行破產審查。破產審判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本院對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8.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均應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但是,對被執行人的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變價處置,處置的價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將該價款移交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同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9.確保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連續性,執行法院決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對被執行人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在破產審查期間屆滿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延長期限,由執行法院負責辦理。
三、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義務
10.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
(2)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同意移送的書面材料;
(3)執行法院采取財產調查措施查明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清單及相關材料;
(4)執行法院已分配財產清單及相關材料;
(5)被執行人債務清單;
(6)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11.移送的材料不完備或內容錯誤,影響受移送法院認定破產原因是否具備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執行法院補齊、補正,執行法院應于十日內補齊、補正。該期間不計入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的期間。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閱執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執行法院辦理財產處置等事項的,執行法院應予協助配合。
12.執行法院移送破產審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門負責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備等為由拒絕接收。立案部門經審核認為移送材料完備的,應以“破申”作為案件類型代字編制案號登記立案,并及時將案件移送破產審判部門進行破產審查。破產審判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本院對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