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專業律師 申請財產保全后,法院裁定保全的,擔保費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就進一步提高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構建簡單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等程序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這份意見共22條,從五個方面采取措施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一是優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二是完善債務人財產接管和調查方式;三是提升債權人會議召開和表決效率;四是構建簡單案件快速審理機制;五是強化強制措施和打擊逃廢債力度。
其中,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因企業經營不規范導致債務人財產被不當轉移或者處置的,管理人應當通過行使撤銷權、依法追回財產、主張損害賠償等途徑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
意見強調,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有惡意侵占、挪用、隱匿企業財產,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的提請或者依職權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意見》,最高法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特別是在當前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形勢下,充分發揮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強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將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貫穿于促進市場主體積極拯救和及時退出等過程中,以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助推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