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離婚糾紛律師 答:婚前個人債務,顧名思義就是結婚前,以一方名義所承擔的債務?;榍皞€人債務在實際生活中,主要就是指婚前由個人舉債,婚后尚未還清的債務。在生活中,很多人雖然知道什么是婚前個人債務,但是總是搞不清楚婚前個人債務,婚后會不會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總會擔心一方的債務會讓自己承擔?;榍皞€人債務會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到婚前一方借錢買房,舉辦婚禮等等情況。
婚前個人債務,在某些情況下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哪些情形下,婚前個人債務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呢?
1、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
4、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婚前個人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5、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比如說雙方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共同所有,但當初借來的購房款也作為共同債務共同償還,這種約定共同債務的情況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看似復雜的問題,總結起來,也就一句話:只要是婚前個人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都屬于婚前個人債務,作為配偶的一方無須償還。看到這里,對婚前個人債務是不是已經很明白了。對于配偶,并不需要特別擔心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因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債務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是不會支持債權人向配偶索取債務的。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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