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匯區婚姻律師咨詢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
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出現上述情況,無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比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注意: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