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民事案件返回審查次數的限制,必須根據返回的原因來決定。如果認定事實原因,只能返回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不限次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啟動標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反復投訴而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條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一般由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示原審判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九)項作出再審判決的;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停書由第一審法院制作
㈢當事人一方數量眾多或雙方為公民的;
(四)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情況。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由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審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至第五條規定之一的,可以指示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提起審判。
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的原因?
第一,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的原因,僅適用于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經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的原因》,不得擅自編制,如有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件,可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案件。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訟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確認訴訟、形成訴訟的標準,首先從新《民事案件由規定》中列出的第四級案件中選擇第四級案件的第四級案件的第四級案件的第四級案件的第四級案件的第三級案件的第三級案件
此外,在同一訴訟中,涉及兩種以上的法律關系,屬于主從關系的,應當以主從關系確定案件原因,但當事人僅以法律關系起訴的,應當以法律關系確定案件原因;不屬于主從關系的,應當以訴爭兩種以上的民事法律關系確定并列兩個案件原因。
此外,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訟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應當相應變更案件原因。在請求權競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己選擇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訟的法律關系確定原因。
最后,還需要注意的是,一審人民法院確定的民事案件原因是錯誤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訟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糾正和重新確定。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發回重審次數有限,要根據發回的原因來確定,如果確定了事實原因,只能發回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不限次數。如需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當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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