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 明知他人用于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賭、設賭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外,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干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發現賭博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查處。
對賭博放任、縱容的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