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經營法、行政法規定的專營、專賣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為了保證市場的正常秩序,在我國限制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物資。經批準,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可從事收購、儲藏、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是違法經營。限制買賣是指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不足的消費品,國家指定專業部門經營的煙草專賣品(煙草、雪茄煙草、煙絲、再烤煙紙、過濾棒、煙草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產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和貴重藥材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些都是國家為了控制特定商品的經營市場而制定的特殊規定,非許可經營限制買賣的商品,給國家限制買賣商品的市場帶來了很大的混亂。

限制經營物品多種多樣,必須規定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經營的只有限制經營物品,否則不能認定。另外,是否是限制品并不一定,國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許可證明書。經營許可證或相關批準文件是所有者進行該經濟活動的合法有效證明書。其實是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資格限制國家買賣商品,無法取得有關經營許可證書和許可證書,從他人那里購買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書或許可證書,試圖逃避檢查、制裁。因此,也產生了買賣許可經營證明書和許可證明書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直接促進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也應受到處罰。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外貿管理部門及其許可機構頒發,不僅是外貿經營合法進行外貿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管理進出口貨物、技術的重要證明,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檢查發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是指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于某個國家或某個地區的有效證明書。是進口國和地區根據產地征收差異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差異待遇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