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刑事辯護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第七條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調查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逮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應認定為重大立功。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和掌握可能被判無期徒刑以上,對法定刑、宣告刑等不同的判斷依據有不同的看法。
可能被判無期徒刑以上是指法定刑罰,根據被檢舉者的具體犯罪事實,根據相應的法律條款應適用的法定刑罰幅度和量刑等級包括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被檢舉人走私、銷售、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檢舉人構成重大立功,最終被檢舉人是否被判無期徒刑以上。另一種觀點認為,可能被判無期徒刑以上是指判刑,即以人民法院對被檢舉人的判決為準,如果被檢舉人已被判無期徒刑以下,則表明被檢舉人已不存在被判無期徒刑以上的可能性,無論被檢舉人的犯罪行為本身是否應依法被判無期徒刑以上。
正確認定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處罰,首先,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處罰是指根據立功行為實施時已經存在的事件的主要客觀事實、情節,有可能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處罰,其次,如果事件已經被判處,除非被判處的人在立功行為實施后出現新的量刑情節,否則必須依法寬限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以實際處罰為基準。
在本案中,被查處人倪成雙運輸冰毒128.98克,在沒有其他法定或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實踐中實際掌握的毒品數量的量刑標準,一般應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不得判處無期徒刑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倪成雙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嚴景昆被檢舉后,倪成雙有新的量刑情節依法受到緩刑。因此,嚴景瑛的檢查行為構成立功,不構成重大立功。

2、本案被告人是否可以受到寬大處罰。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暴露他人犯罪行為、驗證真相、提供重要線索、調查其他案件等功績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事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立功從寬處罰的把握應以功能是否足以抵抗罪為基準。 徐匯區刑事辯護律師
我們認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主犯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現的,應該綜合考慮是否從寬處罰和寬幅處罰,主要看功能是否足以抵抗犯罪,即被告人犯罪的嚴重程度、立功大小,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者和上下線的量刑平衡。如果是犯罪極其嚴重的主犯,只有一般的功績,不足以抵抗犯罪,主犯檢舉的是其他犯罪中同樣嚴重的人,功績足以抵抗犯罪,可以從寬處罰的只有同案的從犯,不足以抵抗犯罪,寬后量刑不平衡,相關的其他事件不平衡
本案中,被告人嚴景瑛在短短兩個月內,銷售、運輸冰毒共7200克、氯胺酮100克,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在犯罪提起、犯罪規劃、共犯集資、吸毒、具體行為實施等環節發揮主要作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極其嚴重,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