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偷拍女同事并發朋友圈稱其“我的女人”,被開除后還起訴公司,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判決公司無需賠償。
基本案情:34歲的小劉通過工作接觸,漸漸對公司女同事小玲心生愛慕,幾經追求,小玲卻明確表示拒絕。小劉沒有知難而退,他開始在工作場所偷拍小玲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文字發送在微信朋友圈,還多次以短信、微信的方式對小玲進行騷擾。小玲不堪其擾,甚至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司知悉相關情況后,與小劉進行了談話,告知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禁止性騷擾”的相關規定,并解除了與小劉的勞動合同關系。
小劉訴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他在離職時按規定進行了職業病檢查,體檢結果為“其他疾病或異常”,但公司未支付其醫療補助費。
公司辯稱:小劉在工作期間對女同事進行性騷擾,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公司以其嚴重違紀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合法,不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小劉在離職后所作的職業病檢查結論,與職業病無關,且公司并非以小劉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其他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因此不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
法院判決: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在小玲未同意和他交往的情況下,在工作場所偷拍其照片、發送于微信朋友圈,并公開宣稱小玲為“老婆”“我的女人”,這種行為顯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異性的行為界限,且嚴重違反了公司執行的《員工手冊》中關于“禁止性騷擾”的規定
公司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是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履行預防和制止女職工遭遇性騷擾的法定義務的具體表現,小劉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公司是因小劉的嚴重違紀行為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而并非以小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小劉在離職后經職業病健康檢查并無職業病,故小劉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補助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小劉的全部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明確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律師提醒:針對性騷擾行為,企業要敢于“亮劍”本案主審法官朱力表示,民法典相關條款中明確,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這不僅需要企業制定完備的規章制度,積極宣傳,有效預防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同時也需要企業在面對涉嫌構成性騷擾的行為時,迅速反應、妥善處理,切實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希望通過本案的裁判,更多企業敢于對職場性騷擾行為“亮劍”,進而形成多方合力,共同營造對性騷擾行為“零容忍”的社會環境。上海刑事律師
上海南站刑事律師談警局受案立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