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刑事案件律師 司法機關的處理期限能否嚴格遵守,對司法機關權威、尊嚴的維護和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障至關重要,主要陳述刑事訴訟法的調查拘留期限、審查起訴期限、一審案件期限、簡易手續期限、二審案件期限、再審案件期限,供大家共享和參考。
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期限。
第一,偵查拘留期限。
㈠一般案件偵查拘留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逮捕嫌疑人后的偵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結束的案件,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一般案件的偵查拘留期為兩個月,只有案件復雜、期限屆滿無法結束的案件,偵查拘留期為三個月。對于一般案件,法律規定了偵查拘留期限的原則,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對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必須慎重采用,嚴格控制,不能以長期拘留為偵查的主要手段,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
㈡特殊案件偵查拘留期限。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于特殊原因,長期不適合提交審判的特別復雜事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請批準延期審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特殊案件的調查拘留期限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特殊原因是指關系到國家政治、外交等方面,關系到國家整體的安全、利益的重大問題不提交審判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在一定時間內不能提交審判,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提交審判。特別重大的復雜事件是指案件涉及全國性犯罪全國乃至國外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㈢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無法偵查結束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延長兩個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5個月。
㈣重刑案件偵查拘留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結束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批準或決定,可延長兩個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重刑案件的調查拘留期限為7個月。這主要是因為嫌疑人犯罪嚴重,有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徒刑,但根據本法第156條的規定,期限屆滿不能調查結束的,適當延長處理期限,有足夠的時間調查,保證處理質量,有利于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第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轉移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事件為一個半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正確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提高訴訟效率是非常有意義的。
第三,一審案件的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作出判決,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一九九六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作出判決,至晚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作出判決,可以再延長一個月。[7]、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作出判決,不得超過三個月。對可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作出判決,可以延長三個月。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一審案件的審判限制經歷了這樣一個變化: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月、一個半月到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半月(交通非常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犯罪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個月、三個月(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交通非常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犯罪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四,簡易程序的審限。
一九九六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天內審結,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從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絕對20日限制擴大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原則上的20日限制和例外的1個半月限制。
第五,二審程序的審限。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案件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理,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一九九六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對可能被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延長兩個月。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知道,二審案件的審判限制經歷了這樣一個變化: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月、一個半月到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半月(交通非常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犯罪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個月、四個月(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交通非常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犯罪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六,再審程序的審限。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提交審判、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再審案件的審判限制原則上為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徐匯刑事案件律師 冒充公安局要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