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刑事律師 第一,善于準確總結和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律師為什么要為被告辯護?《律師法》第28條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微或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也做了相同的規定,但規定不僅適用于律師,也適用于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至于律師辯護的法律原因,我總結了以下四類。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以進行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刑法不認為犯罪,如《刑法》第三條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明顯輕微傷害不大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原因造成的傷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條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第二,刑法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十六條年齡不滿十四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除故意殺人、故意造成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
2.從輕到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年齡在14歲以下、18歲以下、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聾啞人、盲人等。主觀上惡性程度較小的有:防御過度、緊急避險過度、準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犯罪作用較小的有:從犯、脅迫從犯;犯罪后折扣的表現有:自首、立功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或者在審判時懷孕的,不適用死刑。
3.輕度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這種罪與彼此的辯論改變定性,將重罪辯護為輕罪,最終提出輕度辯護的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重罪變為輕罪,如故意殺人罪變為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重罪變為輕罪,如公務員貪污罪變為非公務員侵占罪;三是單一主體變為雙重主體,如自然人犯罪變為單位犯罪。中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的處罰,對自然人的處罰是減刑,尤其是沒有死刑;第四,時差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修訂后的《刑法》實施日期為1997年10月1日,在此之前犯罪的情況下,按照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第五,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上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罪、脅從犯罪;第六,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并處罰原則,將數罪辯護為一罪,以達到輕、上海市徐匯刑事律師
4.注意抗辯從重處罰的原因。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應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刑法》第29條規定的教唆未滿18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65條和第66條規定的累犯。在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情從重處罰:(1)犯罪集團中的主要分子與主犯相比;(2)教唆犯與被教唆犯相比;(3)慣犯與偶犯相比;(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不構成累犯)與初犯相比;(5)拒絕如實坦白供述罪行;(6)拒絕歸還贓物或拒絕說明贓物的去向;
第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情情節。
相對于法律情節,適當的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適當考慮減輕被告人處罰的情節。
隨著公訴人員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甚至有人稱贊這是向罪犯宣戰的宣戰。對于一些可以或者應該從輕到輕減輕被告處罰的法律情節,比如18歲以下、從犯、立功等。,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可以客觀識別。公訴人訴人還利用法庭賄賂階段比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這有很大的趨勢,不允許律師獨自成為好人。很多律師越來越覺得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節,讓公訴人先說。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訴人感謝,沒有留下什么可以讓律師說的。我不同意。我認為遇到上述情況,可以簡單表達認可公訴人(但千萬不要向公訴人感謝)的情節。在法庭上發表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節。以下,我簡單列辯護中經常作辯護案的確定情節,借助法院公開判決的湛江特大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