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匯區刑事案件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師可以根據向嫌疑犯了解的案件情況和其他證據資料,依法為代理人辯護,有效維持當事人的身份利益。
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分為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訴審判階段三個階段。
刑事調查階段的律師會見,現在也需要向刑事調查部門申請,刑事調查部門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調查機關可以根據事件確定是否派遣員工,但是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師在這個階段介入,應該由調查部門承認,但是在實踐中,調查機關根據事件調查的需要,律師在會見嫌疑犯的問題上一直有對立感情,所謂48小時的時間規定形成同樣的廢紙。
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的律師可以在工作時間內隨時與嫌疑犯、被告人見面,無需向司法機關提前申請。
辯護律師持有律師執行證明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書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信件要求會見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的,拘留所必須立即安排會見,不得超過48小時。
1、律師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犯的嫌疑犯,立即提出會見嫌疑犯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嫌疑犯時,可以知道事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嫌疑犯時,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調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3)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調查人員的問題,以及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4)嫌疑犯有權自己寫供述,檢查員制作的詢問記錄有權檢查、補充、修正、追加說明,承認記錄沒有錯誤后有義務簽字或蓋章
(5)嫌疑人應當享有偵查機關作為證據的鑒定結論通知他的權利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六)嫌疑犯享有的辯護權
(七)嫌疑犯享有的訴訟權和訴訟權;
(8)刑法有關嫌疑犯罪名的規定
(九)刑法自首、立功等相關規定
(十)刑事案件調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4.為嫌疑犯申請等待審查。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犯的嫌疑人的罪名和會見嫌疑犯后,如果被拘留的嫌疑犯認為符合等待審查的條件,就可以申請等待審查
(一)嫌疑人涉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二)嫌疑犯患有嚴重疾病
(3)嫌疑犯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
(四)偵查機關對嫌疑犯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超過法定期限
5.代理投訴和控告。
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嫌疑犯的嫌疑犯和向嫌疑犯了解的事件情況,確實有根據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嫌疑犯的委托,代理向有關機出訴訟,要求糾正。
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起訴后,律師可以接受嫌疑人本人或其親戚朋友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錄、復印本案訴訟文件和技術鑒定資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嫌疑人,有權與嫌疑人溝通。
3、律師有權查收案件相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拘留超過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依法釋放或改變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實施等待審查。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侮辱,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后,代替人民檢察院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受害者不服,代理律師可以在受害者收到決定書后7天內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