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教育和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傳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容教育,是指以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為重點,組織參加生產勞動,檢查和治療性病的行政義務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第三條接受教育由公安部負責。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收容教育的需要提出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地方計委和財政部門應將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資金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和預算。
第五條收容教育中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咨詢、醫療、會計等工作人員。
第六條收容教育中心應當設立收容室和教育、勞動、醫療、文化活動場所。
第七條賣淫、嫖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不夠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可以給予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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