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民事訴訟律師?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主管制度的由來及其評價
所謂民事訴訟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決一定范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也是確定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其實質是確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范圍和權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法學理論界通常將此規定視為我國民事訴訟主管制度的一般規定。
一般來講,民事訴訟主管制度往往與一個國家的憲政結構、法律傳統等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系。在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沒有民事訴訟主管這一概念,民事訴訟立法對此也不作規定。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一般也不討論主管問題,其對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的確定,一般是通過憲法或法院組織法對審判權界限與作用范圍予以明確劃分的,是一個憲法問題。將民事訴訟主管作為民事訴訟領域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加以研究,并在民事訴訟立法上予以明示,這是社會主義國家民事訴訟法學的一個特有概念。
在前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民事訴訟立法中,往往都單獨設有“主管”的章節,通過主管制度以劃清審判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在解決民事糾紛與爭議方面的權限。建國之初,隨著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以前蘇聯為藍本,對其法學理論進行了全盤引進,民事訴訟主管這一概念及其相關理論也就自然地進入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視野,并逐步成為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雖然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中沒有單獨設有“主管”章節,但在總則部分對此作了專條原則性的規定,法學界對這一概念也一直持積極的肯定態度。與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相比,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主管范圍的原則性規定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歷史性進步,對于進一步擴大當事人的訴權保護范圍提供了法律依據。
從以上不難看出,這就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主管制度的由來。關于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問題,目前在法學理論界引起較大爭論。我們不妨從“主管”這一概念來進行剖析。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主管”包括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指負主要責任管理,如主管部門;另一種含義是指主管的人員,如財務主管。無論從哪種含義來理解,“主管”一詞都具有主動性和強制性的色彩,而司法的本質特性卻是它的被動性,因此,民事訴訟主管這一概念顯然與司法的被動性是不相符的,帶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必須予以摒棄,以嶄新的更為科學的概念取而代之。現在對此比較一致的意見是借鑒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有關民事審判權作用范圍這一立法體例,通過在憲法層面上科學界定民事審判權的作用范圍,既直接明示法院對民事糾紛的介入程度,又能充分體現裁判請求權的實際保障程度。據此,現在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民事審判權的作用范圍較民事訴訟主管更加符合司法的被動性特性,更有助于當事人訴權的充分保護與實現,因此也更為科學。.
1、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民申4094號
根據本院的審查,在本案中,兩人引擎、申某某簽訂了合作協定,騙取了受害者沈陽欣桑達電子有限公司、受害者李某943萬元。 這個案件被認定為生效刑事判決,兩人引擎、申某某犯了合同詐騙罪,兩人引擎、申某某刑事判決的主文中明確記載了“事件后的贓物、返還受害者”。 但是,刑事判決的主文沒有明確記載命令追征或返還的具體內容,刑事判決前是否有返還受害者財產的問題也沒有明確,李某根據刑事判決追征或返還的金額不明,不具體。 本案一、二審法院稱,迄今為止,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收回贓物只歸還李某一輛奧迪車的價值60萬元,其余損失沒有收回刑事贓物。
在我院組織咨詢過程中,李某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多個受害者,提供了證據證明李某已經獲得了奧迪車,因此李某不能參與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沒收的溫顏發動機財產140萬元的賠償,溫顏發動機也是《賠償協議》 同時,《賠償協議》明確承諾這項協議項下的500萬元賠償不會影響李某其他損失的賠償,但李某無法彌補被刑事追贓品欺騙的損失。
刑事追究和賠償贓物不能彌補李某所有損失的,給予受害者李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關于溫顏引擎申請再審主張案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事務人員私分各被告人沒收的財產賠償李某損失的問題,溫顏引擎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因此本院沒有認定,這個問題是溫顏引擎據此,一、二審法院受理本案,兩人引擎、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并非不當,本院決定維持。.
2、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民申1914號
關于本案在刑事案件執行結束后遠大公司是否應該另行起訴以及遠大公司的實際損失是否為1406萬元是正確的問題。 如上所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價值取向、保護法的利益、責任形式、證明標準、舉證責任的負擔等方面不同。 同一法律事實分別發生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集約,刑事責任的負擔不能否定民事責任的負擔。 即使刑事案件沒有結束,也不會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審理。 為了避免民事權利人(同時是刑事受害者)雙重受益,執行中對刑事贓物和民事責任,可以根據實體責任的認定綜合處理。因此,刑事案件沒有結束并不意味著民事案件不能受理。 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關系和救濟的法益不同,本案涉及的刑事判決書認定遠大公司實際損失的標準和依據與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的標準和依據不同,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 本案一二審法院根據中輕公司根據《代理協議》提出的索賠,認定遠大公司損失從遠大公司開立信用證支付的金額中扣除回收的贓物和中輕公司支付的保證金后的金額,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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