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調取境外證據,必須闖過三關
新刑訴法第七十七條,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隨案移送有關材料來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情況的說明。經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范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材料來源不明或者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但我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
這條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涉外刑事案件中,證據的搜集、審查判斷具有開創性價值。原來辯護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總是會遇到境外證據的合法性、真實問題,導致無法作為證據材料提交。現在有了這一條,至少有了一個明確的途徑。
但是對于控辯雙方提供的涉外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卻不同。對于控方檢察院來說,檢察院只需要說明隨案移送境外的證據材料來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情況的說明就可以。而對于辯護律師來說,搜集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必須闖過三關,即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樣是涉外證據,控辯雙方適用完全不同的取證標準,實在是有失偏頗。
對于辯方來說,無疑加重了取證的難度和程序。搜集的證據闖過三關,對于辯方來說,難度還是非常大。尤其是言詞證據,搜集證據的方式方法、證明真實性,以及如何闖過三關,難度都很大。
隨著國際投資行為的日益頻繁,中國籍夫妻境外置業也不再罕見,因離婚而引發的涉外房產分割糾紛也不可避免。
本文擬從離婚財產糾紛中涉外房產處理的法律適用的角度,對中國司法實踐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從而得出中國法院對此類問題法律適用的傾向性,供各位讀者參考和探討。
關鍵詞:離婚,財產糾紛,境外房產,案例適用
案例1:中國籍夫妻因離婚而引起的境外房產糾紛,但達成調解協議的,可適用中國法律
案情: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林女士于1993年結婚。婚后不久,女方前往澳大利亞定居,2002年王先生前往澳大利亞,但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09年原告回國。
而后,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位于澳大利亞的一處房產。根據判決可以看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了《婚后財產分配協議》。
法院裁判要點:法院認為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在澳大利亞,故本案民事關系應屬涉外民事關系。現在原告是起訴離婚并涉及對夫妻財產以及父母子女人身的處理,故依法應適用中國法律。
最終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可了雙方達成的《協議》,判決澳大利亞房產權益歸被告林女士所有。
案例2:購買境外房產一方拒絕舉證,中國法院受理并判決國內房產及境外房產一方各一套
案情:原告李先生與被告吳女士于1988年結婚。之后,李先生于2004年前往澳大利亞學習,并在澳大利亞工作至今。2009年李先生起訴至中國法院,主張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浙江省住房一套。而被告吳女士主張李先生在澳大利亞購買了住房一套。
庭審中原告李先生拒絕向法院提供其在澳大利亞的財產情況,并表示財產在澳大利亞應適用澳大利亞的法律進行處理。
法院裁判要點:中國法院認為,結合雙方各自生活現狀,根據便利于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在中國的房子歸被告吳女士所有,在澳大利亞的房產由李先生所有。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浙江省高院,并在二審期間提交了關于澳大利亞房產的相關證據,浙江省高院認為,雙方在浙江登記結婚,吳女士在浙江居住,雙方共同財產在浙江,雖然李先生長期在澳大利亞生活,但其在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故因離婚案件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適用中國法律。
對于房屋的價值,李先生在一、二審期間均未能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其應承擔不利后果。綜合考慮浙江的住房歸吳女士,澳大利亞的房產相關權利由李先生所有。
案例3:因無法查明境外房產產權屬性以及夫妻雙方出資情況,中國法院故不予受理
案情:原告趙先生起訴被告謝女士離婚,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一處坐落于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房屋一套。
原告在訴訟中提交了房屋資料一份,并主張其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分割,被告認可原告舉證的真實性,但認為該房屋為被告在婚前與其父母共同購買。
法院裁判要點:法院對于原告提供的房屋資料表示真實性無法確認,也無法證明該房屋是婚后共同財產。最終關于此處房屋判決如下“關于澳大利亞房產,由于上述房產在澳大利亞,本院無法查明上述房屋的產權歸屬,更無法查明房屋出資情況,故上述房產在本案中不做處理,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案例4:國際匯款已用于購買國外房屋,對國外的財產無法查明,中國法院故不予受理
案情:原告譚先生起訴被告顧女士離婚,主張依法分割被告及其母親分五次匯給被告的欠款合計約100萬元,被告表示上述款型已經購買了位于澳大利亞的房產。
法院裁判要點:針對原告提出的其及其母親匯給被告的款項,法院依據第一次起訴案件中認可的該匯款已經用于購買房屋為由,對于分割此款項的請求不予認可,對于否買的房屋,法院認為“因購買房屋在澳大利亞,本院對國外的財產無法查明,故對澳大利亞房屋本院不予處理。”
關于中國籍夫妻境外購房,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法律風險提示及預防
1) 中國法院不予受理,國外法院根據其法律規定不支持原告分割主張
原則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故中國法院不予受理涉外婚姻關系中的不動產糾紛案。
因此若雙方夫妻在不了解境外不動產所在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很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中國法院不予處理,而選擇去不動產所在國解決時卻發現該國法律并不能很好地保護自己的應得利益。
為了當中國法院不予受理,在不動產所在國處理時應確定當地法律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夫妻雙方在境外買房時要了解清楚當地的法律規定,選擇適當的購房方式,保留好需要保存的證據,確保將來即便是在境外解決糾紛也可以獲得保護。
2) 中國法院雖受理境外房產糾紛,但原告缺乏必要的支持證據
因為境外訴訟成本高,存在很多困難,很多人可能因此而放棄訴訟。那么在中國法院可能處理的情況下,如果缺乏必要的證據,那么也將導致喪失了解決此財產分割糾紛的機會。
為了能把握機會使自己能在中國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境外房產問題,應該保存好相關證據,例如購房合同、付款憑證與房屋權屬證明等。在訴訟時對于域外證據做好公證、認證使其符合法律規定,以避免發生因缺乏證據或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承擔不利后果。
3)中國法院雖受理境外房產糾紛,但判決無法獲得境外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在處理境外房產糾紛的案例中,法院為了方便執行原則上判決境外房產歸房產登記方所有,或者認可當事人達成的境外房產歸登記方所有的約定,而通過國內財產平衡另外一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會出現中國法院判決處理境外房產,但因要到境外執行,需要境外法院對中國法院的判決進行承認和執行的情況。如果依據中國與外國是否存在司法協助,案件是否是兩國互惠原則可以被承認和執行的范圍等最終確定其不能在境外得到承認和執行。
因此可見,即便當事人得到了中國法院的判決,也無法境外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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