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1,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戶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區;系本案被害人。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楠犯強制猥褻罪、強奸罪一案,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2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原審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原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已發生法律效力。原審被告人劉某楠對原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劉某楠,審閱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書面審查意見、辯護人的書面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8年7月3日晚,被告人劉某楠在北京市豐臺區某2505室家中,因懷疑其女友被害人陳某1曾與多名男友發生性關系,用家中狗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的陰道,后被告人劉某楠強行與被害人陳某1發生性關系。 被告人劉某楠于2018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直門派出所民警抓獲。
一審辯護人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出示如下證據,經當庭質證,對相互印證部分予以確認。
1.被害人親筆書寫的名單、微信聊天記錄中的照片截圖及轉賬記錄、監控視頻、照片、獻血證、手表的發票和證書、手機錄音材料等。
2.證人趙某出庭作證:趙某證實陳某1不同意與劉某楠分手,劉某楠隨后提出與陳某1交往一百天。
3.北京市醫療機構臨床檢驗結果報告單:2018年7月1日陳某1被診斷為陰道炎。
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楠無視國法,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制猥褻被害人并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強奸罪,應予處罰并應數罪并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楠犯強制猥褻罪、強奸罪的罪名成立,但對部分犯罪事實的指控證據不足,對該部分事實不予認定。判決:
一、被告人劉某楠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1的訴訟請求。
三、扣押在案的白色直板手機一部、黑色直板手機一部、白色平板電腦一臺予以沒收,扣押的黑色臺式電腦主機一臺發還被告人劉某楠。
上訴人劉某楠的上訴理由是,原判認定事實有誤,定罪證據不具有關聯性,其未猥褻、強奸陳某1,陳某1的行為系自愿,其無罪。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事實同居期間的性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本案不能排除陳某1及家人出于其他目的報假案,陷害劉某楠的嫌疑;劉某楠主觀上不存在猥褻、強奸的故意,客觀上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暴力、威脅等強制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強奸罪,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另,辯護人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申請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申請對劉某楠手機進行查驗或重新鑒定,并申請調取劉某楠與陳某1發生行為之后錄制的后續視頻,擬證明劉某楠無罪。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審查意見為,原判認定劉某楠犯強制猥褻罪、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劉某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劉某楠犯強制猥褻罪、強奸罪的事實是正確的。該事實有一審判決書中所列舉的,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并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本院審核屬實,亦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劉某楠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又一駐京辦主任落馬,駐京辦有何驚天秘密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楠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制猥褻被害人并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并數罪并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所提原判認定劉某楠犯強制猥褻罪、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劉某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審查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劉某楠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戀愛、同居等事實并不能否定劉某楠實施犯罪行為時違背被害人意愿,被害人陳述證明劉某楠采取暴力、脅迫手段猥褻并與其發生性關系,并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佐證;在案無被害人誣告陷害劉某楠的證據,劉某楠的行為已符合強制猥褻罪、強奸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劉某楠辯護人申請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本院經審核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無開庭審理的必要;申請對劉某楠手機進行查驗或重新鑒定,經查,本案中對劉某楠手機進行鑒定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具備相應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鑒定意見客觀有效;申請調取劉某楠與陳某1發生行為之后錄制的后續視頻,經查,推測和懷疑事項不能作為抗辯理由,且非實施犯罪行為時的視聽資料,不能證明案發時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達不到擬證明目的,本院對上述申請均不予支持。在案扣押物品,依法一并處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根據劉某楠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物品的處理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人劉某楠的上訴,維持原審刑事部分判決。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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