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何時涉及犯罪,都要經過法律程序。刑事訴訟的具體步驟是什么?下面由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犯罪案件開庭程序設計如下:
一、查詢核實身份:姓名、地址、拘留時間、逮捕時間、收到起訴書時間、是否需要撤回
二、法庭調查
1、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自己是否得到認可
2、公訴人可以詢問以及被告人:認罪否;犯罪活動時間、地點、次數進行是否與起訴書數據一致;逐項與起訴書核實
三、舉證質證
1.檢察官應當將刑事證據逐一出示和展示,被告人和律師應當逐一確認證據
2.被告和律師有證據顯示嗎?
四、法庭辯論
1、發表公訴意見,指出犯罪案件事實我們應當積極承擔刑事處罰;說明被告人主客觀都有自己犯罪行為事實,構成一個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師可以發表自己辯論進行意見,開脫罪責,力爭無罪或降低企業懲罰
五、被告的最后陳述
六、休庭。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應當串通判決
七、宣判
八、解釋、法庭教育:解釋判決結果,使被告人認罪,教育罪犯,節約行政成本(不上訴)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一般為宣布開庭,確認到庭人員后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分別陳述,訊問被告人、發問被告人、被害人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再進行舉證質證,看是否需要補充偵查,法庭調查核實證據后開始法庭辯論,被告人做最后陳述然后評議與宣判。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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