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拒不執行判決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強制的措施來對其進行監督和強制執行,而且對于某些拒不執行的事件是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其進行處罰和相應的措施。那么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因素有哪些?下面就讓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這是組成拒不施行判決、裁科罪的結果性前提。情節尚不屬于嚴重,縱然擁有拒不施行的行動,也不能以犯法論處。有觀念覺得,“拒不施行判決、裁科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的行動”。咱們覺得,在對拒不施行判決、裁科罪的觀點舉行界定時,情節嚴重用語在表述中是不可或缺的。“情節嚴重”是1997年《刑法》對1979年《刑法》修訂時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新增的犯罪限制性條件。增加這一條件主要是考慮,“人民法院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可運用強制執行的手段,這樣可以起到維護法律尊嚴的作用,對于一般的情況可不再處刑,只有對于那些情節嚴重的,才處以刑罰,以進行懲戒”。
依據天下人大常委會《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說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依法莊重查處拒不施行判決、裁定和暴力順從法院施行犯法行動無關題目的關照》的劃定,有前述拒不施行行動情況當中的前四種情況,且達到“以致判決、裁定無奈施行的”水平的,則屬于《刑法》第313條劃定的¨情節嚴重的情況。有天下人大常委會《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說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拒不執行行為情形之中的第五種情形,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的,也應屬于《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由于其屬于概括式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行為的具體方式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情節嚴重”的情形。
諸如“造成嚴重前因”如許的情節嚴重的情況從主觀角度看是比擬輕易掌控的,但若何懂得這里的“以致判決、裁定無奈施行的”情節嚴重之情況,人們則可能存在疑難:“以致判決、裁定無奈施行的”是指以致判決、裁定全數無奈施行仍是部分無奈執行?是永久性無法執行還是一段時間內無法執行?我們認為,致使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永久性無法執行,固然達到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程度,但致使判決、裁定部分無法執行、一段時間內無法執行本身達到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程度的,也屬于“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節嚴重之情形。否則,如果僅將致使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永久性無法執行認定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這未免過于嚴苛,不利于打擊犯罪。
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犯罪具有下列情形應認定為犯罪。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拒不施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說明》假如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來追究刑事犯罪責任時,被追究的必須是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的人拒不執行并實施下列行為才符合情節嚴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據(1)擁有謝絕呈報或許虛偽呈報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捏造、消滅無關被執行人執行才能的首要證據,以暴力、要挾、賄買要領阻攔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托付法律文書指定托付的財物、票證或許拒不遷出屋宇、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別人溝通,經由過程虛偽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要挾要領障礙施行職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施行職員舉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掠奪施行案件資料、施行公務車輛和其余施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施行法院判決、裁定,以致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劃定:【拒不施行判決、裁科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地位犯前款罪的,對地位判處罰金,并對其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的情況下,法院是要對其進行催促的,如果還是不執行,法院是有條件和權利對其進行強制的處理的,還要對其進行一定的懲罰措施。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在線咨詢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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