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下面由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客體要件
玩忽職守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失常舉止。因為國家機關事情職員對本職事情嚴重不擔任,不遵紀遵法,違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事情職員違背事情規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背國家事情規律和規章軌制,玩忽職守的行動,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事情職員不正確執行職責責任的行動。有的事情馬馬虎虎,輕率處置,應付敷衍,違令逆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事情職員不盡職責責任的行為,即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2)必須擁有因玩忽職守,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好處造成重大喪失的效果。所謂重大喪失,是指給國家和國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喪失。物質性喪失普通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喪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法行動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3)玩忽職守行動與造成的重大喪失效果之間,必須擁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肯定刑事義務的主觀根底。玩忽職守行動與造成的嚴重傷害效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龐雜,有間接緣故緣由,也有直接緣故緣由;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主體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非法主體,即過度機關事情職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由差錯組成,故意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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