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許多人因賭博而走上偷竊、搶劫等犯罪道路。因此,在我國開設賭場是可以構成犯罪的,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也對該罪如何處罰作了規定。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下面就為大家提供開設賭場罪刑法條文,相信對您了解相關知識會有所幫助。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錄〉2005年5月3號,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將“開設賭場”定義為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注牟利。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國境外的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招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行為活動,而為其提供企業資金、計算機信息網絡、通訊、費用支付結算等直接可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人員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或者可以開設賭場吸引學生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于賭博的金錢、財產、換取籌碼的金錢、財產以及賭博所得的金錢、財產,屬于賭博。 在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將在計算機網絡上下注或賺取的點數乘以由每個點數實際表示的錢的量來確定賭博的量。
依法追繳賭博資金,依法沒收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資金、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
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的經營活動等。不得以賭博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提起和起訴標準的規定
一、(摘錄)(2008年6月14日印發,2008年6月25日工通字〔2008〕36號)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的[開設賭場的案件(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起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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