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規定,盜竊、詐騙、恐嚇罪的基本刑為五年以下免費或罰款,搶劫罪的基本刑為一年以上免費。因此,人們普遍認為,恐嚇罪、盜竊罪、詐騙罪具有同樣的侵害法益行為,而搶劫罪作為一種典型的暴力犯罪,除了侵害財產的合法權益外,還可能侵害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
因此,基本刑罰不僅比盜竊、詐騙、恐嚇重,而且還有搶劫致人死亡和傷害罪的規定。然而,很少有國家的刑法規定了恐嚇致死或致傷的罪行。這表明,恐嚇罪和搶劫罪雖然都是暴力犯罪,但都會侵犯受害人的意志自由,而恐嚇罪一般不會侵犯受害人的身體和生命安全。正如臺灣學者林東茂所說: “恐嚇勒索不會加重結果罪(沒有恐嚇致死或重傷的規定) ,因此立法委員認為的恐嚇手段顯然不會對生命或身體構成直接和明顯的危險。”
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發展不僅是一個量刑標準原則,也是企業指導我國立法的配刑原則。法定刑的輕重,直接與違法性、有責性的輕重及預防以及必要性的大小進行有關。而違法性與有責性,是由構成形式要件可以決定的。
因而,法定刑的輕重會反過來產生影響因素構成部分要件的解釋,即具體相關罪名的法定刑輕重資產配置的原因會關涉到具體內容構成方面要件的解釋。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所侵害的主要法益同樣為財產法益,為何他們二者的法定刑相差懸殊呢?這是我們不容回避的問題。
指出“為什么刑法規定搶劫罪的最低刑罰為三年徒刑,最高刑罰為死刑,最低刑罰為管制”?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這篇文章是在刑法修正案(8)出臺之前公布的)?唯一的原因是,搶劫犯不僅面臨受害者的直接威脅,在現場實施侵略行為(暴力),而且迫使受害者當場交出財產。
因此,受害人往往處于極度緊急的狀態,人身權和財產權都很少完全,也就是說,受害人只能交出財產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不交出財產,冒著直接受傷甚至死亡的風險在現場之間做出選擇。顯然,搶劫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然而,勒索罪是不同的。
由于威脅的實現與財產的交付之間存在時間上的滯后,即使受害人拒絕或同意犯罪者的請求,他也不會當場傷害他的人身或財產。由此可見,與搶劫罪相比,敲詐勒索罪的危害性要小得多,這是兩種犯罪法定刑差異較大的原因,也是兩種犯罪本質區別的原因。
筆者認為,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一樣,雖然侵犯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決定自由和行動自由,但一方面被害人仍有一定的選擇自由,另一方面其行為方式不會直接、嚴重地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正如學者們所說: “恐嚇者可以輕輕地懲罰受害者,拍打、傷害、打碎家具等等。”
如果懲罰手段使受害者的心理崩潰,恐懼提供財產,那已經是一個強盜,不是一個拿錢的威脅。如果受害者還有回旋余地,交付財產只是從敵人手中撤退的一種手段,那么就是對金錢的恐嚇。首先,心理恐嚇,然后砸毀家具或者傷害,受害人無法抵抗的程度,應當確立損害(或者傷害)、敲詐勒索金錢恐嚇兩種罪名,兩者并罰
就敲詐勒索而言,即使行為人實施了暴力或暴力脅迫,要么暴力威脅沒有當場兌現,要么當場實施的暴力不足以壓制他人的反抗,這樣受害人還是有一定的選擇:是當場拒絕,還是假裝同意受害人的要求,然后報警要求公開救濟。
敲詐勒索罪與盜竊罪、詐騙罪大致相同,但區別在于造成財產損失的原因不同:敲詐勒索罪是被害人本應避免財產損失卻基于恐懼交付了財產;詐騙罪是因為被害人不明真相,“被人賣了,幫著數錢”,基于自己的誤解,主動贈送財物。
盜竊是由于對自己的財物保管不當,給了人可乘之機,導致財物占有發生轉移;搶劫不一樣。施暴者的過錯很少,比如木偶被別人擺布。他沒有選擇公共救濟的機會,只有“聰明而誠實地”服從暴民的要求,才能放棄自己的財富,保全自己的生命。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還沒有完全喪失意志和行動自由,有冷靜選擇的機會,從而既保護了自己的財富,又保護了自己的生命,那么其行為對法益的侵害就等同于盜竊、詐騙等純財產犯罪,不值得以搶劫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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