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人明確主張”,律師審閱論文后,影印類等原始資料不利于委托人看到。筆者認為,解決這一糾紛,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擁有的案卷資料進行溝通,或者將案卷內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我看來,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負有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責任。律師要查明事實的真實性,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交流,核實一些證據(jù)材料。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當然有權在必要時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擁有的檔案材料進行溝通,并告知其檔案材料中的某些內容。
但是,律師的行為不是直接將其依法復制的檔案材料提供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閱讀,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赡艿暮蠊耆煌?。因此,律師無法將案卷資料的內容與當事人溝通,從而得出律師可以直接將案卷資料的副本提供給當事人閱讀的結論。
律師的辯護權來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意味著律師享有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享有辯護權。作者認為前者不能推斷出后者的結論。一方面,權利的來源和權利的內容是兩個問題。一方的權利來源于另一方,并不意味著雙方權利的內容相同,也不意味著前者的權利是后者的權利。
例如,在共和國,國家機關的權力來自公民,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機關的具體權力可以由公民直接行使。又如,中國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是人民代表大會創(chuàng)造的,權力來自人民,這并不意味著政府、法院和檢察院享有的具體權力。
人民代表大會都有一定的權利,這并不意味著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直接行使法院和檢察院的具體權力。因此,基于律師的辯護權來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理由,推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享有律師審閱論文的權利,在邏輯上是不合理的。持這一觀點的學者明顯混淆了民事訴訟代理人制度和刑事訴訟辯護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有獨立的意志,依法獨立發(fā)表辯護意見,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制。它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喉舌”,與民事訴訟代理制度有著根本的區(qū)別。另一方面,法律規(guī)定的審稿權的主體是律師,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不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稿權。
如果律師審稿權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為什么法律規(guī)定律師有權審稿?不直接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查閱、摘錄、復制有關案卷,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代為查閱、摘錄、復制有關案卷。這不是更直接、更清晰、更少爭議嗎?可以看出,這兩者根本不同。
有人解釋說,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規(guī)定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行使這些權利不方便。這種解釋不令人信服。首先是當事人行使權利不方便和當事人不享有權利這兩個概念不應以行使不方便為由剝奪公民的合法權利。如果復審權原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無論行使方便與否,法律都必須賦予復審權,法律也可以賦予復審權委托律師行使。
如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行使訴訟權利不方便,但法律并沒有剝奪他們的民事訴訟權利,而是規(guī)定了法律代理和訴訟代理制度作為賠償。其次,權利的行使是否便利受外部環(huán)境、條件等因素的影響,也是相對的,可以隨著環(huán)境、條件和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它也可以通過創(chuàng)造條件來改變。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您,在某一階段,某一環(huán)境不便于鍛煉,可改變時間,另一場合便于鍛煉,并非絕對不變。最后,在司法實踐中,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拘留,個人未喪失人身自由。因此,“行使不便”并不能解釋為什么法律明確規(guī)定律師有權審閱文件,而不是直接規(guī)定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審閱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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