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將復制的證據讓被告人進行查閱,既是我們一個控辯雙方發生爭執不下的敏感分析問題,也是中國律師最頭疼的問題。若這個棘手問題已經不能沒有及時處理得到有效解決,無疑會對自己辯護工作制度發展造成企業極大程度影響。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賦予辯護律師在審判管理階段可以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實的材料的權利,以及會見在押被告人的權利,問題是在律師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要求教師查閱律師復制的證據,
還是建議鑒定證據,律師能否將證據材料復制到法庭檔案中,讓被告看?為取得答辯效果,律師可否主動提供法庭復制的證據材料,供被告查閱準備好的答辯意見?律師辦案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但到目前為止,筆者還沒有看到相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更不用說明確的法律定義了。
這個敏感問題可能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答案。一是律師不得向被告出示法庭副本中的證據材料;二是律師可以向被告出示法庭副本中的證據材料。律師不能將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提供給被告看一面的原因是:一是證據材料展示給被告后,被告可以翻供。
第二,律師可能涉嫌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破壞證據、捏造證據、妨害證言的犯罪?!缎淌略V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瞞、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述,不得威脅、誘使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出虛假證言或者其他干擾司法程序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06條的規定,如果律師向被告出示證據以備準備,被告可能撤回供詞,律師可能涉嫌供詞和干擾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檢查地雷的律師極易受到懲罰。這可能是職業律師對這個問題如此保密的主要原因。
律師之所以能夠向被告展示法院復制的證據材料的一面,首先是有利于保護被告的辯護權?!缎淌略V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辯護權,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有辯護權?!?國際人權公約載有類似的規定,但如果被告看不到針對他的證據,
也看不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被告如何出具質證意見?如何有力反駁矛盾證據?
又如何給自己做有深度、有力度的辯護?法律制度規定“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有義務提供保證被告人可以獲得有效辯護”,但是對被告人卻閉目塞聽,有利的證據就是不讓我們知道,不利的證據不讓看,如何讓被告人通過行使辯護權?
通過向被告提供證據材料的法庭副本,律師可以使被告充分了解哪些證據對他不利,哪些證據對他有利,被告的質證意見具有明確的目的。刑事辯護權是充分有效的。二是現行訴訟制度沒有給被告人足夠的時間閱讀證據,剝奪了被告人變相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應當向法院出示物證,供當事人鑒定,并應當出示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記錄,鑒定結論和其他證明文件。檢察官、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應當在法庭上聽取。
本案中的當事人當然包括被告,被告顯然被法律賦予識別物證的權利和質證其他證據的權利。既然被告人在審判中享有身份查驗和質證的權利,為什么不事先讓被告人知道控方的證據,以便做好身份查驗和質證工作呢?在司法實踐中,控方通常一口氣宣讀幾份甚至幾十份證據,然后讓被告集中于質證意見上。經過長時間的拘留,被告突然出現在莊嚴的法庭上,
讓被告人在短時間內向檢方仔細準備幾個月的證據立即宣判,立即表明態度,這無助于被告人的反復詢問僅僅是走走形式。尤其是,如果控方選擇宣讀證據而只讓被告人聽,被告人可能會不知道是誰在宣讀證據、是否有遺漏,以及是否有取舍。只有給予被告足夠的時間閱讀證據,才能保障被告的質證權。三是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發現,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檢方根據自己的指控需要,只讀了被告不利的部分,是否有利的部分,被告不知道,全部內容是什么,被告不知道。要求被告表達他的反復詢問意見,甚至是辯護意見,而不理解或不知道任何事情,這是一場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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