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實質性提高經營實踐活動的傳銷活動時間一般可以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價格因素之間是否存在問題對應社會關系,不存在質劣價高等情形,是通過系統正常的市場經濟買賣等價交易數據進行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這種傳銷是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違法行政行為,并不是觸犯刑法的犯罪心理行為。詐騙型傳銷活動,是以中國發展的下線人數或下線繳納的入門費為依據設計計算和支付平臺上線報酬。只是以一種經營業務活動為名,實質上不存在產品或服務,或即使他們存在同時也是質劣價高。
二是“團隊支付”型經營傳銷行為與虛假“團隊支付”的區別,以及欺詐傳銷的本質。
團隊報酬是傳銷的一種形式,被稱為管理型傳銷行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領導者,通過人員發展,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并形成上下關系,并根據低線銷售業績計算和支付上線報酬,獲取非法利益,是團隊報酬型金字塔銷售活動。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基礎的簡單的“團隊有償”MLM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以 "團隊付費 "的形式,但實質上是 "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的傳銷活動,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因此,大量的商業活動帶有“團隊付費”的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詐騙式傳銷組織活動是組織者或者企業領導者可以通過社會發展研究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工作人員不斷發展以及其他管理人員需要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公司業績為依據數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犯罪行為活動。
前者以銷售市場商品或提供信息服務為目的,后者商品或服務系統只是一種形式;前者單純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后者是“以發展技術人員的數量問題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前者計酬是建立在銷售產品的數量上,后者是建立在人頭數量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將傳銷界定為組織、領導,表明只有組織者、領導者的行為才構成犯罪,而一般傳銷活動的參與者不構成犯罪。這縮小了攻擊的范圍。與詐騙犯罪不同的是,這些傳銷犯罪只有組織者、領導者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實施者,而一般參與者只有在受到引誘或脅迫的情況下才參與。
《關于企業辦理社會組織工作領導傳銷活動以及刑事訴訟案件具體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規定下列研究人員我們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市場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風險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教育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沒有受過刑事責任處罰,或者通過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部門處罰,又直接影響或者學習間接金融發展學生參與傳銷活動設計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重要作用的人員。
人員是否滿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關于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MLM組織的級別、人數界定如下:組織內參與MLM活動人數在30人以上,級別在3級以上的,對組織、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者的數量和級別是定罪和量刑的關鍵。要重點審查線下行為人人數超過30人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足以認定。現有證據能否證明行為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有30人以上,其行為是否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罪所要求的人數標準。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注意到,傳銷組織活動中,不是我們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一個犯罪,情節發展一般的,屬于自己一般違法問題行為,由工商行政資源管理相關部門可以予以行政處罰。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才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是通過行政違法行為,并不重要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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