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于“在實施金字塔方案、建立和擴大金字塔方案中發揮關鍵作用的其他人員”。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主體應限于組織者、領導者和在實施、建立和擴大傳銷活動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的其他人。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如果演員只是作為區域經理、代理,工作時間不長,執行傳銷活動,建立傳銷組織,擴大傳銷的關鍵作用,不屬于組織者、領導者。“30人以上、三級以上的MLM活動”不一定是組織和領導者。只要“傳銷活動30人以上、三級以上人員”是組織者、領導者。單純培養下線人員達到注冊人數的,不得認定為組織者或領導者。
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一定數量的人員和層次的發展,就會認定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從而導致大量傳銷人員被認定為犯罪。造成了錯誤和錯誤的情況發生。事實上,只有某些類別的人可以構成。依據是:"關于公安機關管轄下的處罰《立案標準條例》第七十八條2款規定:“本條所指的傳銷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網絡傳銷經營活動中起組織、領導核心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進行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能力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企業活動可以實施中起到一個關鍵重要作用的人員”。其他工作人員認為即便是經濟發展的人員需要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學生在三級以上,也不屬于組織者、領導者。
組織企業內部控制財務風險管理工作人員、行政主任等人員,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的犯罪不限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對于學生積極主動參與社會活動如傳銷組織中的副經理、部門項目經理、地區生產經理等。
只要可以達到立案標準的,也可能存在認定構成一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僅僅在經濟組織中擔任一定影響內部控制管理技術職務,如財務風險管理會計人員、行政主任等,由于其實施的行為對傳銷組織的成立、發展和運行不具有決定性因素作用,其行為不屬于自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教學行為,對這些人一般認為不應認定為構成不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關于辦理相關組織建設領導傳銷活動具有刑事訴訟案件適用我國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以單位名義實施過程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產生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確定騙取財物的要件應當包括:
(一)捏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業務、投資、服務項目和盈利前景的;
(二)隱瞞貨款和回扣的真實來源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欺騙受害人的;
(三)從傳銷人員支付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
(四)參與傳銷的人員是否認為自己被騙,不影響對其被騙財物的認定。
張明凱教授認為,組織領導傳銷計劃騙取財物罪是對欺詐傳銷計劃(或活動)的描述,即只有當行為人組織領導的活動具有“騙取財物”性質時,才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欺詐金字塔計劃(或活動)為特征的“欺詐財產”并不以客觀欺詐他人的財產為前提。
傳銷犯罪的組織、領導管理行為規定為犯罪,是一種組織罪。但是因為這不意味著我們沒有主從犯的區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存在一個共同構成犯罪,并且企業一般都屬于社會共同實施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為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為從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注意到,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人參與傳銷活動,支付入場費、購買產品等,就會被認定為組織機構,騙取領導財務。至于涉案金額,主要依據是銀行流量、產品價格購買金額的綜合識別。而審計報告一般比較粗糙,辯護律師需要注意的關鍵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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