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個公司、企業管理員工,或者通過其他的單位工作人員很多人因為自私,都會利用職務的便利將一些國家相關研究財務信息或者物品占為己有,對于中國這樣的行為來說就是我們是不提倡的。如果沒有涉及的數額較大,是會涉及相關法律責任的。
那么,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接下來,上海職務犯罪律師將為您分析整理:
一、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以及本單位企業資金投資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日本三個月未還的;
(二)本單位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資金金額在1萬元至3萬元之間;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5000元至2萬元以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自用”:
(一)將本單位企業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通過其他自然人可以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用于其他單位;
(三)個人決定以本單位的名義將本單位的資金用于其他單位的利益。
二、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發展或者通過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進行非法利益占為己有,數額存在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具有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發現并處沒收個人財產。
在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托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382、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故意編造尚未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報賠償,騙取保險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可以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企業非法收入國家或者侵占中國公司管理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共同財產,由公司發展給予處分。構成一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伙人制度執行合伙公司企業社會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技術手段侵占合伙企業經濟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發展或者通過其他合伙人造成巨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法律責任;構成一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組織的有關該職業的法律知識,該職業涉嫌刑事責任,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及相關法律問題,請聯系或委托律師協助處理。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解讀:頭部吃播 | 上海職務犯罪律師解析:職務經濟 |
司法公正的守望者:上海職務侵占 | 專利權與職務犯罪的交織:上海職 |
環保執法的界限:上海職務犯罪律 | 權力邊界: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