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度事情職員緊張不負義務,不執行或許不當真執行職責,以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那么,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下面就由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殞命1人以上,或許輕傷2人以上,或許輕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致使10人以上緊張中毒的;
3、造成小我私家財富間接經濟喪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大眾財富或許法人、其余構造財富間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規范,但3、4兩項總計間接經濟喪失20萬元以上,或許總計間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元歇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許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許授意、教唆、強令別人不報、緩報、謊報情形,致使重特大事故傷害效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緊張侵害國度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余以致大眾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本罪為結果犯。
構成本罪,不僅要有玩忽職守的行為,而且必須具有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復》(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這兩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二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不宜以此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在實踐中,因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既有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也有的還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其中,有些是不能僅僅用經濟數額來衡量的。在審理這兩類案件時,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作具體分析,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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