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主觀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關于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要件有什么的問題,下面由上海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1.客體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所侵占的間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治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國有資產,是指依法經過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單位、國民整體治理、應用或許運輸中的國有資產,比方稅務機關掌握著的納稅人依法上繳國家的稅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調配,有一整套微觀治理機制。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手的國有企業,凡實施承包經營者,國家均實行資金分賬機制:將該企業控制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此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為,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2.客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私分國有資產罪行動法人實行了違背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違背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調配治理規定。比方違背了國家關于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賬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所謂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向導班子集體決議或許由單位負責人抉擇并由間接醫務人員經手實施,公開或半公開地以單位“分紅”、單位“發獎金”、單位下發的節日“慰問費”等名義所進行的活動。
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行動法人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按人頭分配給本單位全數或部分職工。這里所謂個人,指的是該單位的職工。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實害犯。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唯一上述行動,還不足以組成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觀根底,還必須集體私分中有資產給個人“數額較大”者,私分國有資產罪主觀要件才統統。應該注重的是,對這里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換言之,因為單位職工浩繁,于是按人頭私分的效果,每一個人所分數額即便并不大,但私分總額大者,仍應成立這里的“數額較大”。依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國民檢察院宣布執行的《對于國民檢察院間接受理備案偵察案件備案規范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主體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位、國民整體。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犯法,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在客觀方面是間接有意犯法。行為人必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有意違背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肯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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