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本罪的本質。上海非法集資律師告訴你,非法集資犯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罪有四種,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虛假發行股票罪、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罪、公司債罪和企業債罪。
一、起訴各類非法集資罪行的標準:
2001年最高國家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企業發布的《關于中國經濟環境犯罪行為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產品或者變相吸收以及公眾存款,擾亂我國金融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30個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150個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準》,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企業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全面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于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環境危害性較大,對于一個數額特別具有巨大發展并且給國家和中國人民群眾利益問題造成學生特別意義重大經濟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二、根據《起訴辦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偽造政府正式文件、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票據的;
(三)股東或債權人提出退休要求,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退休的;
(四)利用違法所得資金從事違法活動;
(五)轉移問題或者進行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六)造成環境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根據《起訴辦法》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行金額在50萬元以上;
(二)不能進行及時清償企業或者清退的;
(三)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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