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是對我國金融秩序的嚴重破壞,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般人的構成犯罪,要求高利轉貸的違法數額需要達到較大的標準,個人的較大標準是在50000元以上,那么高利轉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上海非法集資律師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分配和利率管理秩序。
所謂企業金融服務機構,包括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管理機構。其中一個銀行主要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阡、建設人民銀行、中國傳統銀行作為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也包括若干投資市場主體合資設立的股份制銀行,如交通網絡銀行、投資銀行、光大銀行、發展提供銀行、民生銀行等;此外還包括屬集體主義經濟工作性質的城市合作制銀行等。銀行以外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貸款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相關單位,如信托資產投資環境部門、保險研究機構、金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貸資金是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的貸款方針和政策,用于發放城鄉貸款的資金。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1)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公共存款,是信貸資金的主要部分;(2)政府撥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在信貸資金中所占比例很小; (三)資本市場借款,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貸款人的短期貸款;本行上下系統借款;金融機構間借款。 原則上不能用于長期貸款,只能用于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柜臺或短期貸款頭寸不足時的臨時性應急處置。
根據我國有關財務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貸款申請人必須說明貸款的合法使用、償還能力和償還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或質押、房地產抵押等。經過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相關人員的審查和評估,可以確認貸款是否屬實。騙取信貸資金的方向、用途和擔保,是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律法規的金融違法行為,任何單位不得放貸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范圍。否則,就是違背我國信貸資金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率貸款行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并高利貸給他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借款人按正常程序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后,以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借給他人。本罪是結果犯,只有借貸行為取得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放高利貸、高利貸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教育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資源管理工作機關或主管機關進行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社會經濟發展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實現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國籍的具有一個完全解決民事法律行為分析能力的自然人。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對于銀行可以發布的《貸款通則》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具備相關產品有市場、生產方式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生活條件,并且我們應當更加符合下列問題要求:(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得到清償的,已經開始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2)除自然人和自己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外,應當能夠經過工商部門以及辦理年檢手續。(3)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包括存款賬戶。(4)除國務院有關規定外,有限政府責任作為公司和股份數量有限導致公司文化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6)申請中期、長期存在貸款的,新建工程項目的企業內部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建設所需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政策規定的投資活動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四)主觀要件
主觀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其目的是通過再融資牟利。 過失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要是以謀取暴利為目的,而利用信貸資金緊張之機,采用各種手段套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后高利轉貸他人,這種行為就是高利轉貸。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以上是上海非法集資律師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歡迎您隨時咨詢上海非法集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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