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據是指由銀行出具的具有一定價值的票據,金融票據一般是用于商業結算的,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不法分子會偽造金融票據進行販賣、詐騙等的活動,那么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下面由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票證管理系統。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可以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率。適時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對及時清理債權債務,節約流通成本,規范商業信用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票據逐漸被廣泛應用于商品交易、清理債權債務等方面。金融票證已成為中國經濟生活中越來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隨著金融憑證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始滋生蔓延。這種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財政票證應有的聲譽,破壞了國家財政票證管理制度,阻礙了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所以,這部法律把這種行為界定為犯罪,予以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通過偽造、變造各種經濟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偽造數據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一個金融票證時代的人可以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以及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利用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學生進行設計變更的行為。偽造和變造金融善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具有完全的造假問題行為,變造則以自己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后的金融票證并未得到完全沒有否定我們原來的有效控制成分。因此研究相對簡單來說,偽造公司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于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可能造成影響更大的損失。
本罪客觀上可以由下列行為構成: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是指行為人模仿真實匯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和格式,通過印刷、復印、擦拭、繪制等手段非法制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所謂變更,是指行為人以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為基礎,或以真實的匯票為基礎,通過承兌、填兌、掩蓋、變更等方式,對匯票、本票、支票的主要內容進行非法變更,如變更出票人姓名、持票人姓名、金額、有效期限等。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出具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本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即期無條件支付的本票。票據付給收款人或持有人的固定金額的票據。在這種情況下,本票僅指銀行票據。所謂支票,神圣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委托開具的出票人在看到支票存款業務時,無條件地將一定數額的票據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
2.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所謂企業偽造,是指行為人進行未經中國國家發展有關教育主管管理部門的批準,非法印制委托收款業務憑證、匯定憑證、銀行存款單等其他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會計憑證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一個人在自己真實、合法的銀行作為結算相關憑證的基礎上學習或者以真實的銀行資金結算系統憑證為基本結構材料,通過不同剪接、挖補、涂改等手段,對銀行國際結算憑證的主要研究內容,非法方法加以創新改變的行為。所謂社會委托收款憑證,是收款人在工作委托投資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應收款項時,所填寫的憑證和證明,有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所謂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時,所填寫的憑據和證目。所謂網絡銀行存單是指由儲戶向銀行繳存款項,辦理開戶,銀行機構簽發載有戶名、賬號、存款保險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單。
3. 偽造、變造信用證或隨附文件或文件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可以采用學生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進行仿照信用證的模式、內容設計制造公司信用證的行為問題或者以編造、冒用某金融服務機構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主要是對于行為人需要通過自己編造一些虛假的根本沒有不存在的銀行發展開出信用證方式或者出現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手段以及偽造信用證。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中國人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采用涂改、剪貼、挖補等方法能夠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部分條款使其逐漸成為網絡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研究人在我們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具有附加信用證的單據的行為。所謂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該根據我國作為美國進口商的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的一種文化在其自身具備了約定的條件影響以后,即可得到保證由開證銀行或支付建設銀行資金支付的約定金額的保證工程付款的憑證。所謂附隨的單據數據文件,主要有交通運輸系統單據、商業銷售發票、保險單據三種。運輸單據是指表明運送人已將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政府監管的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等;保險單據是關于提高貨物安全運輸車輛保險的單據。由于目前國際經濟貿易中的貨物信息運輸路途遙遠、時間相對較長,為避免因長途汽車運輸或遇有意外發生情況導致貨物質量受到括失,對貨物有保險市場利益不同的人他們大多是采取為貨物投保的方法以轉移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商業發票是賣方向買方簽發的貨物價目總清單。在商業發票中,賣方要對社會所作的交易作出客觀、全面的敘述,因為傳統商業發票不僅是實踐證明賣方已履行了勞動合同的憑證,而且是海關人員實行過程中貨物進出口經營管理的依據,是買方驗收貨物的依據。使用信用證除附隨上述單據外,有時教師還需要附其他的文件,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生產許可證、產地證明書等。
4.偽造信用卡的
這里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支付卡。為加強電子支付卡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的各種形式的電子支付卡細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將信用卡細分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信用卡條款的解釋》對本法中信用卡條款的含義解釋如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辦理妨害信用卡風險管理人員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復制他人使用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市場信息技術資料數據寫入磁條介質、芯片工作或者可以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2),偽造、變造金融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應當依法追究。 偽造、涂改面值總額在人民幣1萬元(含)以上的信用證或隨附文件或文件,或(2)偽造一張以上信用卡,或偽造10張以上空白信用卡。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只能由故意主觀構成。 行為人因過錯造成票證內容錯誤填寫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承擔刑事責任。 即使行為人誤寫、錯填、故意使用票據,也只能根據金融票據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沒有發展要求行為人必須進行具有中國一定的目的企業才能構成本罪,而過去理論上通常可以解釋偽造有價證券市場應有營利目的學習才能共同構成網絡犯罪,因而本罪也應該更加具有營利目的;還有人研究認為本罪應有行使教育目的這樣才能構成。我們學生認為,本條既然已經沒有規定本罪主觀上必須以一定的目的就是作為主要構成要件,那么對于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就構成主義犯罪,而沒有社會必要再去探究行為人之間是否需要具有一些什么教學目的。這也是本條的立法設計意圖所在。至于那些確實既無營利目的也無行使管理目的等,而純粹因個人職業興趣等原因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以自我欣賞、收藏而不讓其流通的,可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有四個,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侵犯國家對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咨詢上海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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