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答復福建省企業高級管理法院請示的泉州市松苑錦滌實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等虛開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一案中,明確學生答復不以抵扣稅款為目的虛開行為,不構成一個犯罪(法研[2015]58號)。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法律規定。
2001年,最高法院答復福建湖北省高級法院請示的湖北汽車商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中,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召集部分刑法專家進行論證,最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虛開行為,”不構成犯罪([2001]刑他字第36號)。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蘇州召開“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達成共識,客觀上不會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不應定罪。
最高法院2005年編輯出版的《基層法院法官刑事審判培訓教材(實用卷)》(高景宏:現任天津市高院院長;楊萬明:北京市高級法院院長;)表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偷逃、騙取稅款的行為,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2004年,在《以騙稅為目的的虛開發票行為的定性研究》一文中,陳興良認為偷稅應當成為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成立的必要要件。2006年刑事審判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牛克謙第49期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犯罪認定的觀點。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向公安部經濟犯罪調查局答復,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騙取減稅,沒有客觀造成國家增值稅損失,不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定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屬嚴重罪行。如果將該罪理解為行為犯,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秩序,即構成犯罪,應當從重處罰,但也不符合刑事責任原則的適用原則(法律研究[2015]58)。
2016年11月16日,最高法法官姚龍兵在《人民通過法院報》發表自己文章《如何進行解讀企業虛開增值稅作為專用電子發票罪的“虛開”》,認為:虛開增值稅以及專用網絡發票罪,包括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的虛開用于信息騙取國家出口貿易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在內,均要求有騙取稅款的主觀研究目的,如不需要具備該目的,則不能認定為中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虛開”行為,不能以該罪論處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刑事案件最新版。編者按: 在實踐中,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較為復雜,取證困難,需要認真篩選,準確識別。一般來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以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制造企業虛假發展為目的流通的行為,由于行為人不是以逃稅、騙稅為目的,不能客觀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不應作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罰。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沒有實際生產經營的行為人虛開他人費用發票,允許他人虛開自己收入發票的,虛開的金額以受票人實際從稅務機關扣除的金額為基礎,扣除該行為人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和賠償金額,確定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金額,以虛開金額較大的金額為準。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解讀損害商業信 |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全面解析黑惡勢 |
將自己的銀行卡借出洗錢構成什么 |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講講以公司名 |
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