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上常說罪犯被捕了。實在,拘留不克不及隨便。拘留的條件是什么?下面就由上海靜安刑事律師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為了避免拘系的過多合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劃定:對有證據證實有犯法究竟,大概判處徒刑以上科罰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這一規定要求逮捕條件:
1.有證據證實有犯法究竟。依據無關劃定,有證據證實有犯法事實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況:(1)有證據證實發生了犯法究竟。犯法究竟既可所以繁多犯法行動的究竟,也可所以數個犯法行動中任何一個犯法行動的究竟。對實行多個犯法行動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大概判處徒刑以上科罰。這是對于犯法緊張水平的劃定。基于已有證據證實的犯法究竟,依據我國刑法的無關劃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采用取保候審、監督寓居等要領,尚不足以避免產生社會危險性,而有拘系需要的。因為拘系是最嚴格的逼迫步伐,唯獨在確有必要時才能夠合用。縱然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吻合上述兩項前提,但采用取保候審或許監督寓居足以避免其傷害社會的,即無拘系需要,不該拘系。2001年8月6日最高國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結宣布的《對于依法合用拘系步伐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拘留的上述三個前提互相聯絡、缺一弗成。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唯獨同時具有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根據法律劃定,對應該拘系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緊張疾病,或者是正在有身、哺乳本人嬰兒的主婦,能夠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癥、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周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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