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會是會構成犯罪的;一般是會按拒不執行罪來進行判決,構成犯罪者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情節嚴重的就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罰金。今天靜安刑事律師和大家聊一聊拒不施行判裁定罪行動因素,歡迎閱讀。
1.“拒不施行”之寄義。所謂拒不施行,是指行為人采用各種方法和手段,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行為。
2.“拒不施行”之體現方式。(1)既可以表現為踴躍的作為,如轉移、潛藏可供施行的財富,唾罵、毆打法律職員等,又能夠表現為悲觀的不作為,如對人民法院的施行關照置之不睬或許隱藏、回避等。有觀念覺得,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拒不施行訊斷、裁定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3條“列舉了應該認定為拒不施行人民法院訊斷、裁定情節緊張的六種情況,限制得都因此踴躍的、作為的體式格局拒不施行訊斷、裁定的情況。關于以悲觀的、不作為的體式格局不執行訊斷、裁定所肯定的執行內容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如果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民事制裁手段處理。這樣規定也可以體現民事制裁手段與刑事處罰措施的銜接”。我們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及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此種情形顯然屬于不作為。(2)既可以表現為以公開形式予以抗拒,又可以表現
為以隱秘體式格局背后進行順從。(3)既可以表現為暴力順從,又能夠表現為非暴力順從。豈論體式格局如何,不影響行為人拒不施行行動之性質。在拒不施行的行動方式問題上,有觀點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施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顯然,此種觀點于法無據。“根據1991年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解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脅方法為前提條件。”
3.“拒不施行”之詳細行動體式格局。依據天下人大常委會《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說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依法莊重查處拒不施行訊斷、裁定和暴力順從法院施行犯法行動無關題目的關照》的劃定肉體,以下情況屬于《刑法》第313條劃定的“拒不施行”的情況:(1)被執行人潛藏、轉移、有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5)其他拒不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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