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當事人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那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今天,靜安刑事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客體要件
濫用職權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家機構的失常舉止。因為國家機構事情職員有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要件
濫用職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好處遭遇重大喪失的行動。濫用職權,是指造孽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動,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構事情職員普通職務權限的事項,以欠妥目的或許以造孽要領,實行違背職務行動目的的舉止。起首,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構事情職員的普通職務權限,假如行為人實行的行動與其普通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于濫用職權。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于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于濫用職權。最后,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動,必須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好處造成重大喪失的效果時,才組成犯法。所謂重大喪失,是指給國家和國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喪失。物質性喪失普通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喪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3.主體要件
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構事情職員。國家機構是指國家權力機構、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家法律機構,是以,國家機構事情職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國民當局和各級人民法院和國民審查院中依法處置公務的職員。依據《天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行為人明知本人濫用職權的行動會產生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好處遭遇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于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濫用職權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首先會被開除公職,其次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靜安刑事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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