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9日經表決通過。此次刑法修改的焦點之一焦點是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今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刑責。另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刑法修改后,相關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刑責。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款是中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為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
據知,中國在上世紀90年代嚴打賣淫嫖娼時,實踐中發現有幼女涉及其中,賣淫組織者故意隱瞞幼女年齡,不少嫖客便借此聲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以圖逃避強奸罪的處罰。為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中國修改刑法時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但近年來隨著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典型案例,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較大,各方關于取消該罪名的呼聲不斷。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關于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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