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需要制約,否則必定過度膨脹。個人如此,機構也是如此。這是任何一個成熟社會均要考慮的。任何一個理性的成年人均應當知道的。制衡措施雖然看起來沒有起到什么作用,但有和沒有是不一樣的。法律賦予了公安偵破案件的職責,檢察提起公訴的職責,會形成思維的定式,而法律同時要求他們要兼顧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但往往不被重視。
刑事辯護制度,或者說刑事辯護律師的第三個對社會的重要價值,是一種權力制衡機制,它在總體上制衡了偵查權、指控權、甚至包括審判權,保障權力不被異化膨脹。
有人會說,司法機關本身是公正的,因而錯誤打擊是小概念事件。然而,實際上這個觀點是不能成立的,至少說與現實情況不符的。我們從現有統計數據上來看,人民法院最終作出無罪判決的比例,是不到萬分之二,幾近于“萬一”的小概率現象。我們不認為這種無罪判決率是不是過低了嗎?畢竟從人的認識規律來看,不能公訴機關指控的都是對的吧。你能夠相信錯誤定罪的案件不是在我們身邊隨時出現嗎?我們法律工作者實際都明白這種違背生活認知的低比例的無罪判決是有問題的。
并且,這種情況還是有辯護律師制度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如果沒有辯護律師制度,沒有辯護律師介入,是否會出現一種司法機關權力的無限膨脹,文革距今不遠,大家想想就明白了。還有不少人是從文革時代過來的,那個時候對公民權利的是沒有任何保障措施和防御措施的,只要權力機關,當然不一定是公檢法機關,一旦指控某人有罪,不僅沒有律師辯護,本人辯護的權利也被剝奪,人人都有被迫害的可能性,甚至國家主席劉少奇都會被迫害致死。因此辯護律師制度本身是對公權力機關的一種制約,大家在它存在的時候可能看不到它所起到這種作用,如果這項制度一旦不存在,我想沒有制約的公權力就會膨脹,就會異化,無論作為個人還是一個機構,沒有制約的權力,膨脹幾乎是一種必然。司法如果不受約束,他必然會膨脹而隨意傷及無辜,最終必然會重創整個社會。
作為一項制衡制度,可能運行的阻力重重,可能這個制度你看在休眠,沒有起到明顯的作用,但他的只要切實運行,就不是僵尸條款,就能夠起到制衡與限制作用。如果沒有這項制度,則會導致失去制衡的權力起身極端。
近期來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設立,雖然在執行中存在問題,該排除的未能排除。但是,卻對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起到了規范和制約的作用。
三、通過律師的個案辯護,總體上能夠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保障公民權益和社會安定。
雖然同時可能會使罪犯逃脫制裁,但利大于弊。
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活動,在特定的情況下可能導致有些犯罪的人逃脫或者減輕了應受的法律制裁,這種結果本身是有害于實現正義的,且違背了普通公眾樸素的道德觀,因而是律師行業飽受詬病的主要原因。
然而,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同樣也能夠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尤其是減少各種錯誤追訴、錯誤打擊,這也是眾所周知、不能否認的。俗話說:“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對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積極作用遠遠大于負面作用,具體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